第一章 教育法學與教育法制 一、教育法學及其研究對象。 答:1、教育法學是運用法學理論研究和解釋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產生、發展規律的一門法學分支學科。 2、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產生、發展規律。具體而言,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1)本質層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質、表現形式及其產生與發展的規律。 (2)實踐層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適用和遵守,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等實際運用方面的問題。 (3)理論層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觀念、學說和原理,教育法律現象與經濟和社會進步的關系等理論問題。 二、教育法學的特征。 答:教育法學的性質決定了它具有時代性、邊緣性、社會性和綜合性等基本特征。 1、 教育法學的時代性,是指教育法學及時反映了現代商品經濟和現代科技的進步。 2、 教育法學的邊緣性,是指在教育法學領域法學和教育學兩者相互支持、相互滲透。 3、 教育法學的社會性,是指教育法學具有廣泛的社會應用性。 4、 教育法學的綜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學、教育學、心理學、行政學、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哲學等多學科相互融會貫通。 三、試述教育行政與依法治教的關系(論述) 答:(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規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項活動的進行以法定的職權作為必要的前提,即嚴格按照法定的職權開展活動,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職權或任何濫用職權的行為。 (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項活動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體的責、權、利緊密聯系,特別是要求教育行政主體切實承擔起各種教育行政責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續發展 (1)以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為重點的教育體制改革,科學合理地劃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機關的權限,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權限,從而帶來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2)教育行政管理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法制觀念不斷增強,也未依法治教的發展提供了動力。 (3)教育行政領域內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執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監督等各個階段的完善,直接成為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選擇、判斷知識要點 (1)教育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具有法學與教育學邊緣性質的法學分支學科,最初形成與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國和日本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2)教育法的特征:時代性、邊緣性、社會性和綜合性等基本特征。 (3)現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紀至17世紀的歐洲。 (4)我國的教育法學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 (5)教育行政是指國家事務的決策、組織和調控等活動過程,以執行國家意志,即通常所說的國家教育行政管理。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規范化,教育行政的革新又促使依法治教持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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