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基本含義和基本原則 答:(一)教育法制,從靜態意義上講,是指有關教育的法律制度總稱;從動態意義上講,則是指貫穿教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階段的法制運作過程,體現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司法精神和原則。 (二)教育法制建設的原則 (1)社會主義原則 (2)機會均等原則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4)程序法制原則 (5)責任教育原則 二、國外教育法的發展及其趨勢(論述) 答:在目前以科技和人才為核心的綜合國力競爭日益激烈的新背景下,國外教育法出現了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教育立法權出現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趨勢。 (2)教育法調整的范圍日益擴大,教育法規增多。 (3)教育法的調整手段和方法不斷改進。 (4)注重有關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 (5)教育法制監督體系日趨嚴密。 三、選擇、判斷知識要點 (1)比較正式意義上的國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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