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高等教育法》詮釋 一、中國的近代高等教育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1998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高等教育法》。 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一)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態: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學歷教育和高等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歷教育又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可分為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二)高等教育的學業制度:(1)高等學歷教育的入學條件。(2)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3)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業標準。(4)高等教育學業證書制度。 (三)高等教育的學位制度:學位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教育機構授予個人的一種終身的學術稱號,表明獲得者所達到的學術水平。我國的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四)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指考生自學高等教育層次的課程,參加國家統一的專門考試,考試合格,達到高等教育專科或本科的學業標準,國家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的高等教育制度。 (五)繼續教育制度:繼續教育專指對“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再教育。 三、設立高等學校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2)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3)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四、設立高等學校的基本條件: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師。(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聯系實際說明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1)依法招生的自主權。(2)依法設置學科、專業的自主權。(3)教學自主權。(4)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的自主權。(5)依法自主對外交流權。(6)機構設置和人事權。(7)財產管理和使用權。 六、《高等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制度: 《高等教育法》第46條專門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我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分為四級,即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八、高等學校學生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權利:(1)受教育權。(2)學習保障權。(3)獲得物質幫助權。(4)獲得公正評價權。(5)民主管理權。(6)社團組織活動權。(7)課外生活方式選擇權。(8)救濟權。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5)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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