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入市指南:期貨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二)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1-27
(二)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體系,強化監督管理
與其他國家的期貨市場一樣,我國的期貨市場也存在很多風險,包括違規經營風險、結算風險、投資者自身的交易風險以及市場主體的道德風險等等。在總結我國期貨市場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體系,強化對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是這次新條例要解決的最主要問題之一。針對期貨市場的這些自身風險,新條例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強化了市場風險控制:
首先,建立、健全基礎性風險預警體系,以便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問題。新條例確立了三項基礎性風險預警體系:一是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防范不可預見的風險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侵害,形成投資者利益補償機制;二是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體系。新條例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明確要求中國證監會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對期貨市場保證金安全實施每日稽核、嚴密監控;三是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財務監管報表和指標體系。新條例第五十八條明確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境內外期貨經紀等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做出規定,全面反映和準確評估期貨公司的財務和經營風險狀況,及時監測和預警財務風險隱患。
其次,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強化執法手段。新條例比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加強了三個方面的監管措施和手段:一是中國證監會在履行職責時,可以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等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可以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新條例第五十一條);二是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經責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中國證監會可以限制或者暫停期貨公司部分期貨業務,責令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新條例第五十九條);三是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新條例第六十條)。
(三)拓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
1999年的暫行條例出于當時清理整頓的需要,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只能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嚴禁從事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不利于期貨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和壯大。新條例在建立、健全三項基礎性風險預警體系和強化監管的前提下,將期貨經紀公司改名為期貨公司,并適當放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期貨公司可以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按照其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新條例第十七條)。
(四)明確規定標準倉單、國債等可以充抵保證金
在實踐中,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為解決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流動資金暫時不足的問題,普遍存在接受會員和客戶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的情形。為防止可能帶來的風險,新條例有必要對這種情況加以規范和限制,因此新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但能夠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具體種類、價值的計算方法和充抵保證金的比例等,由中國證監會規定。也就是說,一方面可以充抵保證金的只限于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另一方面必須遵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這樣規定,既有利于活躍市場,又能有效地避免因此而可能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