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證券經紀業務營銷講義:第三章(6)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1-12
第三章第六節代辦股份轉讓
一、代辦股份轉讓的概念和業務范圍
(一)代辦股份轉讓的概念
證券業協會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進行監管。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開展初期,主要是為解決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問題,以后從證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進入該系統轉讓。
(二)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范圍
在代辦股份轉讓業務中,證券公司須是獲取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主辦券商。主辦券商業務可以分為主辦業務和代辦業務。
1、主辦業務范圍
(1)對擬推薦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進行輔導,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股份轉讓公司掛牌前,主辦券商應完成初次輔導。
(2)辦理所推薦的股份轉讓公司掛牌事宜,包括向協會提交推薦文件.辦理所推薦公司股權確認,確定及調整所推薦公司的股份轉讓方式等。
(3)發布關于所推薦股份轉讓公司的分析報告,包括在掛牌前發布推薦報告,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后的l0個工作日內發布對定期報告的分析報告。以及在董事會就公司股本結構變動、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發布分析報告,客觀地向投資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風險。
(4)指導和督促股份轉讓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5)對股份轉讓業務中出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則和協議及時處理并報協會備案,重大事項應立即報告協會。
(6)根據協會要求,調查或協助調查指定事項。
(7)協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代辦業務范圍
(1)開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
(2)受托辦理股份轉讓公司股權確認事宜。
(3)向投資者提示股份轉讓風險,與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委托協議書,接受投資者委托辦理股份轉讓業務。
(4)根據協會或相關主券商的要求,協助調查指定事項。
(5)協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代辦股份轉讓的基本規則 投資者參與股托指令以集合競價方式配對成交。證券公司不得自營所主(代)辦公司的股份。
股份轉讓的轉讓日根據股份轉讓公司質量區別對待,分類轉讓。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股份轉讓公司,股份實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轉讓方式:
(1)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股東權益為正值或凈利潤為正值:
(3)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
不能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司,股份實行每周3次的轉讓方式,為每周一、三、五。
由證券交易所指定主辦券商的退市公司,未與主辦券商簽訂委托代辦股份轉讓協議,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義務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實行每周星期五轉讓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與主辦券商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且披露經審計的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其股份可調整為每周轉讓3次的方式。
股份轉讓的委托申報時間為轉讓日9:30—11:30、13:O0~15:O0,之后進行集合競價配對成交。股份轉讓以“手”為單位,l手等于100股。申報買入股份,數量應當為1手的整數倍。不足l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證券公司在代辦轉讓業務中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權委托。
轉讓撮合時,集合競價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同深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