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終獎納稅分兩種情況計算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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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劉先生致電本報維權熱線說,他去年全年每月工資1500元,12月份,單位發了4000元年終獎,并按5%的稅率扣了劉先生200元的稅。劉先生疑惑,單位這種扣法是否合理?針對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稅務部主任崔清寒,他指出,年終獎納稅應分兩種情況計算。
情況一:取得年終獎當月個人工資、薪金高于(或等于)200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應按相關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時,適用公式為:年終獎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劉先生12月份工資為24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為4000元,應繳個稅為220元。
計算方法為:4000÷12=333.3(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應納稅額為4000×5%=200(元)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400-2000)×5%=20(元)
當月合計應納稅額為200+20=220(元)
情況二:取得年終獎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于2000元如果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時,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適用稅率應由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
例如,劉先生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為1500元,低于稅法規定的2000元費用扣除額,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20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劉先生獲得年終獎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75元。
計算方法為: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000-1500)=3500(元)
3500÷12=291.7元,根據稅率表,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稅額為3500×5%=175(元)
因此,單位應扣除劉先生175元的年終獎所得稅,而不是200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特殊計稅辦法,每個納稅人一年內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采用年終獎分次發放的辦法,分次發放的獎金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