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證券經紀業務營銷講義:第七章(1)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1-21
第七章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監管概述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自律規則等四個部分構成。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和管理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目標、原則和手段
1、意義:(1)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的需要;(2)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3)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4)準確和全面地信息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是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需要。
2、國際證監會目標:(1)保護投資者;(2)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3)降低系統風險。
我國目標:(1)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2)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證券服務機構依法經營;(3)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辦法行為,維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4)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運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調控證券市場與證券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使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3、原則:(1)依法管理;(2)保護投資者利益;(3)“三公”原則;(4)行政監管與自律相結合。
4、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框架
證券市場監管
行政監管(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為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額利益提供資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