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擬規定公司利潤上漲員工可要求加薪
來源:重慶晨報發布時間:2011-10-15
據重慶晨報報道,重慶市總工會擬定的《重慶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見。《條例(草案)》規定,企業利潤上漲,職工的工資也要隨之增加,并為工資集體協商如何操作,定下了規矩。
《條例(草案)》規定,一線職工工資增長幅度不得低于企業職工工資平均增長幅度。有漲也有跌,當企業確因不可抗力或者生產經營無力維持現有工資水平的,勞資雙方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適度調整工資水平,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條例(草案)》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勞方代表只能是企業工會、區域工會或者行業工會。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區域或者行業,勞資雙方擬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首先成立工會。
資方協商代表除不能全是中層以上行政管理人員外,而且應當有女性代表。勞方協商代表應當有工程技術人員,勞務派遣工超過職工總數百分之二十的,應當有勞務派遣工作為勞方協商代表。在人數方面,雙方應當對等,每方三至九名。而集體協商的結果,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才能生效。
《條例(草案)》認為有九大類“薪金”可集體協商,包括職工工資最低水平;一線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以一線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的各類職工工資分配系數;獎金分配辦法;津貼、補貼標準;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病事假及有薪假工資待遇;婦女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待遇。
《條例(草案)》規定工資協議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下一輪的工資集體協商。
同一區域不同行業簽訂的工資協議,其約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工資協議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