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保障合同的有關法規
來源:人力資源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4-0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例外。勞動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從簽訂之日起無效,必須重簽。按規定,簽合同以后,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對于不簽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補簽或施以處罰。對于不簽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向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造成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應充分重視合同的作用。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更要勇于向法律尋求幫助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