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師考試案例分析精講36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21
案例2-2」分析
報告格式符合評估要求,選用估價方法符合《規范》要求,技
術思路清晰,語言表達簡潔明了。不足之處是:
⑴ 估價對象為一大型物業,評估報告未對物業的整體用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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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用途作詳細說明,使報告書的估價方法確定和技術參數的確定
依據欠缺。
⑵ 估價前提中,并未說明委托人已按其提供的設計方案的要
求完成施工,這就使報告書后續的物業狀況及裝修狀況、設備的描
述缺乏依據。
⑶ 在運用收益法過程中,對租金年遞增率4%,報酬率9%
的選取缺乏必要的說明。
⑷ 在運用成本法過程中,采用估價對象實際成本計算積算價
格欠妥。
⑸ 成本法估價時扣除招租修正值是不合理的,是對不同估價
方法所體現的價格形成過程理解不深造成的,收益法是根據未來收
益確定價格,由于招租期導致的收益減少自然會對其收益價格產生
影響,但與成本法估價卻沒有必然聯系。
⑹ 估價報告應用的有效期應是自估價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內
有效,而不是自估價時點起一年內有效。
第三節 屋租賃價格評估
一、房屋租賃價格管理的法律規定
㈠ 房屋租賃價格應以合同形式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
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價格……“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用于規范租賃行為的協議。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系主要是通過租
賃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格,即租金標準的確定是租賃合同的核心。
租賃合同應當明確規定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同時租金標準必須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
用。
㈡ 不同用途房屋租賃價格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
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
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本條規定了住宅用房和生產經營性用房的不同的租賃價格政策。
對于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于其用途與住宅用房
不同,因此,可以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和其他租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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