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社會熱點:扶起倒地者需要司法給力
來源:中公教育發布時間:2011-12-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金華青年吳俊東扶起騎電動車摔倒老人送醫院后,老人卻認定是吳俊東的三輪摩托車剮蹭致其摔倒。吃了官司的吳俊東被金華市兩級法院認定其超車行為與老人摔倒存在因果關系,判決賠償老人近7萬元。無奈之下,吳俊東只好向中國好人網等公益力量求助。
這一案例被稱為“金華彭宇案”,甚至有人認為比南京彭宇案還離譜。彭宇案之所以開庭3次,原因都在于證據不足。而這次吳俊東案不是沒有證據,而是有證據,且還是很有說服力的證據。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認為“兩車是否碰撞和剮擦無法證實,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事故成因”,金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證鑒定更是根據痕跡鑒定結果,“可以認定兩車無碰撞或剮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證明書和物證鑒定書的證明力,應大于原告等人證言的證明力。
然而,法院非但沒有采納這兩個有力證據,反而另辟蹊徑,采取了在有強力證據下根本無需適用的“高度概然性原則”,推出了事故的因果關系,作出了賠償判決。這樣的做法,顯然難以服眾。不管該案的最終結果如何,至少目前的判決結果在醒目的瑕疵面前難以站住腳。
實際上,如果把近年來的一系列“彭宇案”串起來看,有一個相似之處:司法判決不當,甚至有失公允,成為當事人在法律和經濟上“摔跤”的直接原因。南京彭宇案中,法官不是“疑罪從無”,而是“疑罪從有”;不是“誰主張、誰舉證”,而代之“從常理分析”的推論認定彭宇撞人;許云鶴案的審理,證據不足情況下,法官用了“必然”“定然”等主觀判斷,來推定被告過錯;此次吳俊東案,當地法院又“超越”有力證據,來了一個讓人摸不著頭腦的“高度概然性”。
而與之相反的事實是,一旦司法部門釋放公平正義的力量,“彭宇”們的命運就可能改寫,扶助傷者的人才不會跌倒在司法的面前。
“世之所患,不患無法,而患法之不行”。如果說日前開始征求意見的深圳“好人法”給破解“扶老”難題帶來了新契機,那么一再發生的“彭宇案”,則不斷向人們發出更為沉重的現實拷問:道德問題訴諸法律救濟已是背水一戰,如果法律底線再失守,司法力量再不給力,扶助傷者的人們將向何處彷徨?社會公德將何以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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