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相對集中處罰權的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協調工作。協調的事項包括: (一)相對集中處罰權權限范圍的爭議; (二)相對集中處罰權執法依據適用的爭議; (三)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的銜接和配合; (四)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負有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主動協調責任,相關部門負有配合協調責任。 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書面的協調意見,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協調意見的內容應當包括相關依據和工作方案、具體措施等。 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本市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主管或者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移送案件時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被移送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移送部門。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應當確定具體工作機構,負責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日常聯系,定期通報情況,實現城市管理信息、數據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實施聯合執法。實施聯合執法應當經各參與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機關執法時,需要相關部門就專業和技術問題作出解釋或者提供其他協助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或者根據政府決定、協調意見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制度化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宣傳和法制工作,提高信息化和裝備建設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建立完善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與回避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管執法機關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的監督檢查,對城管執法機關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權的行為(以下統稱違法執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層級監督制度。上級城管執法機關發現下級城管執法機關的違法執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下級城管執法機關拒不改正的,上級城管執法機關可以依法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所屬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管執法機關的違法執法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對于申訴或者檢舉,城管執法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主動及時改正。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管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城管執法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人員有下列違法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一)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無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實施處罰未制作法律文書、使用合法票據; (五)刁難、謾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的財物; (七)索要、收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宴請; (八)要求當事人承擔非法定義務; (九)其他違法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 行政處罰權辦法》的說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一、基本情況 根據今年的立法計劃,市市政管委、市城管執法局起草了《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征求了市政府相關委辦局、各區縣政府的意見,并分別到東城區、昌平區調研,與較有代表性的城市地區、農村地區以及城鄉結合部地區的基層執法部門座談,通過對這些意見的歸納、整理、吸收,經過反復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 《辦法(草案)》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吸收了市政府關于城市管理領域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以及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等相關文件的內容,借鑒了上海、廣州、珠海、青島、廈門等城市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 二、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二十五條,重點內容是明確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即城管執法機關的職責權限、規范城管執法機關及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一)城管執法機關的職責權限 本市城管執法機關經過幾次職能調整,職責權限范圍涵蓋十三個管理領域近300項執法案由,而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城管執法的職責權限還可能進一步調整。《辦法(草案)》總結了本市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成果,對經過幾次調整后的城管執法的職責權限作了確認。為了增強職能調整的科學性、規范性,《辦法(草案)》規定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權限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權限范圍的確定和調整,應當根據城市管理發展的需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城管執法機關和相關部門不得擅自對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權限范圍進行調整、變更;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處罰權,原職能部門不得再行使。 為了在實際工作中解決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職責權限范圍的爭議,《辦法(草案)》將其納入了行政執法協調的事項范圍。 (二)規范城管執法機關及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規范城管執法行為是社會關注的問題。《辦法(草案)》針對城管執法的特點對城管執法的約定共同管轄、執法過程中可采取的行政措施、實施處罰的程序等作了規定。 地域管轄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一般原則,然而城管執法經常面對當事人在相鄰執法區域進行流動狀態的違法活動,為了提高執法效能,《辦法(草案)》規定執法區域相鄰的城管執法機關對流動狀態下發生的違法行為可以約定在適當的區域范圍內共同管轄,共同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管執法機關查處,其他城管執法機關予以配合。 《辦法(草案)》列舉了城管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并強調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的財物應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于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應當妥善處置;權利人拒絕領取相關財物或者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由城管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規范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環節,《辦法(草案)》規定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行政處罰執法資格,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城管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保持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范執法,并針對城管執法的特點列舉了違法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辦法(草案)》還對城管執法的政府監督、社會監督以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作了規定。 (三)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對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職責權限的調整,負責行使集中處罰權的城管執法機關與原職能部門、與相關行政許可和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是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重要環節。 《辦法(草案)》規定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建立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協調工作,并對協調事項的范圍、協調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的銜接和配合,《辦法(草案)》還就城管執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聯合執法、案件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作了專門規定。 |
課程名稱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在線報名 | ||||
課時 | 學費 | 試聽 | 課時 | 學費 | 試聽 | ||
《城市規劃原理》 | 28 | ¥200 | 試聽 | 10 | ¥100 | 試聽 | ![]() |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 40 | ¥200 | 試聽 | 10 | ¥100 | 試聽 | ![]() |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 40 | ¥200 | 試聽 | 10 | ¥100 | 試聽 | ![]() |
《城市規劃實務》 | 40 | ¥200 | 試聽 | 10 | ¥100 | 試聽 | ![]() |
城市規劃師考試輔導優惠套餐方案: |
城市規劃師最新熱貼: |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2011年城市規劃師之城市管理集中行政處罰辦法1 |
|
閱讀下一篇:2011年城市規劃師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1 |
|
【育路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 |
①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本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 |
② 本網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育路網發布的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權益,應該及時向育路網書面反饋,并提供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詳細侵權情況證明,育路網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將會盡快移除被控侵權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