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時代的可持續城市建設 21世紀全球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崛起,使現代城市中的生態發展日益成為人類城市發展與管理的突出主題。從系統控制論和全球生態學的角度看,城市作為全球化時代的人口聚集的區域系統,和周邊的農村集鎮以及其他城鎮構成了一個更大范圍的、互動輻射都市圈層或城市地帶。對城市生態的管理當然也絕非僅僅是中心城區的單一管理,而必須從整個都市圈區域進行規劃管理。同時,在全球化時代的生態系統循環中,城市生態的管理也不能僅限于對環境要素的單一管理,而必須將環境循環圈和人口、資源以及經濟循環圈作協調統一的整合控制。因此,完整科學意義上的全球性城市生態發展,必然是在較廣泛意義上進行的都市圈和生物圈雙重規劃管理,這便是本文試圖闡明的新發展理念。 全球生態重建的重點:建設可持續城市 1982年5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理事會特別會議認為,通過10年來的環境工作,已逐漸形成了新的環境理念。其內涵主要有以下六點: 第一,全球資源的合理利用與資源的保護戰略應符合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而且應被視為經濟持續增長的先決條件; 第二,對不同的消費模式、技術類型和土地使用戰略需要進行研究,并提供必要的經濟、法律和教育資助; 第三,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必須慎重考慮到在全球生命支持系統中的各個要素和各種反應過程之間的相互聯系,對一個部門的有利行動,可能會對其它部門引起意想不到的損害,這種后果在規劃階段就應考慮到; 第四,由于環境要素的各種反應過程在不同時間與不同空間里都有極大的可變性,而且技術和社會的變化模式也可能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環境發展與環境管理規劃應該富有彈性,并經常進行環境監測; 第五,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必須考慮到環境系統的穩定性的“極限”,以消除環境系統穩定性失衡引起對社會經濟計劃的干擾;第六,必須防止轉讓不適當的技術,產出有毒物質和有害物質,給環境帶來嚴重危害。 對環境問題的深化認識和新環境觀的形成,最終導致了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出臺。1992年6月3日至14日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了舉世矚目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會議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21世紀議程》兩個綱領性文件,表明全球50億人終于在生死攸關的前途問題上達成了共識: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有兩層含義:優先考慮當代人,尤其是世界上貧窮人的基本需求;在生態環境可以支持的前提下,滿足人類眼前和將來的需要。它尋求的不是在幾個地方或幾年內的發展,而是整個地球遙遠未來的持續發展。 用這一新環境發展戰略理念來指導當前的城市生態建設,我們認為在全球城市現代化規劃中必須補充原有的,甚至重新設計生態規劃;在新的生態規劃中必須明確一個新的而又十分重要的城市發展目標:“建設可持續城市”。這里有必要區分“城市可持續發展”與“可持續城市”這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雖然二者都強調要協調好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與城市環境之間的關系,但前者更側重于城市發展的動態過程,而后者則是城市可持續發展所達到的一種狀態和結果。一個城市能否稱之為可持續城市,主要是看其在自然環境、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持續性。而維護城市的可持續性,關鍵是保護城市的生態環境,提高城市自然和環境的承載能力;并通過加強需求管理,采取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限制和防止需求的過度增長,以使供給與需求保持適度的平衡。 在實施可持續城市戰略目標中,我們亟須做好以下若干方面的生態規劃和管理工作: 首先是修訂完善科學的城市環境規劃。環境規劃一般由四個方面組成:生態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污染綜合防治規劃;自然保護或重點保護對象 規劃以及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各項環境規劃因其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不同,所以其側重點也不同。如城市環境規劃,側重點則包括污染綜合防治和城區生態管理規劃。在防治城市污染的規劃中,既要列出分年度的實施要求,又要把防治污染的有關措施分別納入基本建設、技術措施、科研計劃之中,使費用、材料、設備得到充分的保證。在制定防治污染的規劃時,要搞清楚污染源及可能污染城市區域的程度,要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各方面的因素,掌握污染物質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程度,要對各個區位、各個行業污染環境的每一個因素,進行系統分析比較,尋求最優的控制方案,以建立綜合防治技術體系。對新建企業,要堅持防治污染的“三同時”建設原則;對有污染危害的老企業,特別是位于居民稠密區的企業,要分期分批加快污染的步伐或進行拆遷。總之,要把治理污染,保護城市環境納入城市協調與可持續發展的軌道,并進行全面規劃,科學管理。 其次,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也必須依法管理、依法治理,以法制化為根本保障。近二十年來,各國的環境保護法令日趨完善,數量有的多達一、二百項,規定得非常詳細。我國在198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其中第一條規定,我國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為了保證這一系統法規的執行,必須加強法制宣傳,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制定嚴格的城市環境質量標準與“三廢”排放標準;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執法的機構和制度;要建立健全監督網。同時,還必須將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三者結合起來,切實貫徹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的原則。要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強調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直至每個職工對環境保護應負的法律和經濟責任。這是搞好城市生態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根據城市功能和科學規劃要求,對城市布局作更進一步的科學綜合、合理分區。合理布局是保護城市環境的重要前提,它有利于充分利用自然界的自凈能力,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和“三廢”的集中回收與治理。不合理的城市布局一方面加重城市的污染,造成環境的負荷過大;另一方面破壞環境的自凈能力,使環境容量變小,從而加劇了城市生態環境的失衡。從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的角度,當前需進一步作好城市的分區的布局規劃。這是一種城市規劃措施,它是指市政當局根據城市中各類活動的特點,以及這些活動對環境質量的要求和影響程度,在空間上規定這些活動的特定范圍,以改善城市的生活環境質量,如分別劃出工業區、商業區、生活區、娛樂區。城市布局分區的重點是把有可能損害自然環境的許多經濟與社會活動,從生活區中隔離出去,或設置綠化帶等屏障。 第四,積極研制和引進先進技術和工藝,為城市生態管理優質化奠定科學基礎。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一樣,一靠政策,二靠科學。當代全球核能的利用、新型材料的開發,以及生物工程、計算機技術、激光技術、遙感、遙控、機器人等新興技術,在工農業生產和環境防治工作中已嶄露頭角,前景遠大。如果我們能及時地把這些新興技術運用于工業生產,那么不僅可以較大程度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同時也會大大減少廢棄物的排放,使得對環境的污染大為減輕。可持續城市的發展方針應該使城區經濟向低公害、低消耗的方向發展。因此,應在工業生產中,積極革新并采用無污染的新工藝和技術,以減少全球環境污染,進而促進城市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有效提高城市帶內居民的生活環境質量。 第五,在城市生態規劃管理中須應用科學方法,認真實施城市環境質量的評價工作。通過科學的環境質量評價,既可以客觀判斷城市環境污染現狀,又可以對城市在大規模發展工業之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程度進行超前性預測評價。整個評價工作的目的在于了解環境現狀及其污染變化趨勢,以便更好地改善城市環境;同時環境質量評價也為國家機關和部門擬定環境管理的對策、法律和經濟措施以及城市合理的環境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環境質量評價最早是在1964年于加拿大召開的一次國際環境質量評價的學術會議上提出來的。1969年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在全球范圍內第一次把環境質量評價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肯定下來。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態質量評價的基本內容和程度主要是:污染源調查,編制污染源的分布圖;從城市性質和污染特點出發,確定主要環境污染要素和污染因子;編制各主要污染因子濃度分布圖,以表明污染物在環境中的擴散分布情況;根據國家已頒布的有關環境標準的規定,并參照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環境質量評價標準;計算單污染要素的環境質量;污染程度分級,編制單要素環境質量評價圖;環境質量綜合評價,即在單要素環境質量評價的基礎上,選擇幾個要素作為參數,并作合理加權,以對環境質量作出綜合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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