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輔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2-3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79 號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俞正聲
二○○○年六月三十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第四條 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乙兩級。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按行政區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認定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在認定后的15日內通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六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八條 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8億元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并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九條 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3億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并有7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的確認章);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章程;
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
四其他有關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料。
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在認定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技術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對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實行定期集中認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文件資料齊全后,3個月內完成審核。對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實行即時認定或者定期集中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對審核合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頒發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新成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其工程招標代理業績未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定暫定資格,頒發《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取得暫定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有效期1年。
第十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發證的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申請復審除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工商、稅務部門年審通過的財務報表(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報表說明。
第十六條 原發證機關應當在復審申請文件資料齊全后,3個月內完成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的資格證書。逾期不申請資格復審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證書自動失效。需繼續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二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
第十八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發生分立或者合并,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資格等級。
第十九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招標人委托編制工程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工程標底和草擬工程合同等。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被代理招標工程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申請資格認定或者資格復審時弄虛作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退回其資格認定、資格復審申請,或者收回已發的資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資格認定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該工程招標代理無效,由招標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超越規定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二十四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出借、轉讓或者涂改資格證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收回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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