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法規考試要點9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2 16:26:22
第九章 統計法律責任
1. 統計行政處罰是指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法對違反統計法律規范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 統計行政處罰的四個特點:
1) 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主體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
2) 被處罰的行為是違反統計法律規范的行為;
3) 統計行政處罰屬于行政制裁范疇,只適用于統計行政違法,不適用于民事違法和統計犯罪,不同于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
4) 被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違法行為人。
3. 統計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1) 統計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2) 公開、公正原則;
3) 統計行政處罰與統計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4. 統計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包括:
1) 統計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 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主體及其職權是法定的;
3) 統計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法定的。
5. 公正: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
6. 公開:就是不加隱藏。
7. 要堅持統計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除要求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對被處罰者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聽證制度、辦案公開制度等相關制度外,最重要、最關健的是正確行使統計行政自由裁量權。
8. 適用統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1) 違反《統計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2) 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3) 違反《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4) 違反《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5) 有關統計規章關于處罰的規定。
9. 違反統計有關規定的行為: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發生;
1)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2) 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3) 拒絕答復或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4)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5)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6) 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等。
10. 統計行政處罰措施: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
11. 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具有統計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處20萬元以下罰款。
12. 《涉外調查管理辦法》規定,涉外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13.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本機關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14. 統計行政處分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領導或者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任免機關。
15.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對統計行政處分的適用主體、違法行為種類、具體的處分措施及處分案件的查處機制等均做出了專門規定。
16. 統計行政處分的適對象: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
17. 屬于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1) 行政機關公務員;
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3) 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4)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18. 其他行政法律責任措施:1)通報;2)取消榮譽稱號;3)追繳物質獎勵;4)撤銷晉升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