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法規考試要點8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2 16:24:49
第八章 統計執法檢查
1. 加強執法工作,必須實現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2. 統計執法檢查是指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貫徹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各種活動的總稱。
3. 統計執法檢查的基本特征:
1) 統計執法檢查是由國家依法授權的機關進行的;
2) 統計執法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
3) 統計執法檢查是按照一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進行的;
4) 統計執法檢查具有主動性。
4. 統計法規定:
1)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法規定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3) 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5. 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依法授權的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法具有統計執法檢查權。
6. 權限: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法規定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2)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3)各級統計執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執法檢查,不得自行其是。
7. 統計執法檢查不僅要對已經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不要主動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過積極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找違法隱患,糾正違法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意識,預防、減少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8. 統計執法檢查機構: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設立的專門辦理統計執法檢查事項的內設機構。
9. 按照《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要求,
1) 國家統計局設立法制工作機構(政策法規司),負責統一組織、管理全國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2) 省及地市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應當設置專門的統計執法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統計執法檢查員;
3) 縣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的統計執法檢查機構;未設置機構的,應當配備必要的統計執法檢查員。
10. 統計執法檢查員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任命或批準的從事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人員。
11. 統計執法檢查機構和檢查員的主要職權:
統計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 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2) 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3) 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4) 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5) 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6) 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12. 統計執法檢查的對象主要有以下三類:
1) 有上報統計資料義務的統計調查對象;
2) 依法組織實施政府統計調查和管理公布統計資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
3) 從事涉外調查的涉外調查機構。
13. 《統計法》和《統計執法檢查規定》規定: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
2)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對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4. 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管轄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案件。其中:在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案件,由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管轄。國家統計局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或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
15. 如果對具體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統計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16.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應當做到:1)事實清楚、2)證據確鑿、3)定性準確、4)處理恰當、5)程序合法。
17.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既要做到實體合法,還要做到程序合法。
18. 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的一般程序:1)立案、2)調查、3)處理、4)結案
19. 處理包括以下幾個環節:1)案件審理;2)處罰事先告知;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4)聽證;5)做出處理決定;6)處罰決定的送達;7)處罰決定的執行。
20. 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統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義務。
21. 告知義務是指統計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對統計行政相對人履行的通知義務。
22.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3. 統計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或之后履行告知義務,均屬未履行告知義務。
24.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不得因申辯而被加重處罰。
25. 如果統計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是,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26. 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7. 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給予較大數額罰款的統計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8. 統計行政機關在做出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統計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這個聽證標準適用于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調查隊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對于地方各級統計行政機關查處的案件,其聽證標準須依據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若該省(區、市)沒有規定統一的聽證標準的,在統計案件處理中應當適用《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相應規定。
29. 被處罰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的,由查處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0.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31. 在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中,常見的送達方式有:1)直接送達;2)留置兼而有之 3)委托送達;4)郵寄送達。
32.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啟明收到的日期,簽名或蓋章。
33. 統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34.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35.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 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6. 結案報告內容包括:案件來源;立案審批機關;案件的調查意見;案件的主要事實、性質及處理意見;案件有關責任人的基本情況及認錯態度;案件處理決定落實情況等。
37. 對屬于下列情況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辦理案件結案手續:
1)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2) 免于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
3) 經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決定執行完畢的;
4) 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執行完畢的。
38. 結案后,統計行政機關還應依法做好案件的立卷歸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