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法規考試要點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2 16:13:51
第二章 基本統計法律規范
1. 根據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國現行的統計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四種形式:1)統計法律2)統計行政法規;3)地方性統計法規;4)統計行政規章。
2. 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
3. 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目前,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該法律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訂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統計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5. 國務院制定的統計行政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3)《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4)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等。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批準,2月實施;2000年6月第一次修訂,2005年12月第二次修訂。
7. 地方性統計法規: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立法法》的有關規定: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4)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或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8. 統計行政規章是指1)國務院各部門和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3)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5)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范性文件。
9. 統計行政規章的效力低于統計法律和統計行政法規。
10. 統計行政規章分為:1)政府規章;2)部門規章。
11. 政府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
12. 部門規章:即由國務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權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
13. 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主要有:
1)《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
3)《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4)《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5)《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6)《部門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7)《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等。
[NextPage第三章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1.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1) 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
2) 保障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原則;
3) 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
4) 保障統計信息社會共享原則;
5) 統計資料保密原則。
2.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統計法律規范之中。
3. 統計工作的統一性,最關鍵的就是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
4.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5. 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統計管理體制集中統一;
2) 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統一;
3) 統計資料依法管理和公布。
6. 保障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原則包括:
1) 統計機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獨立單設。
1. “獨立的統計機構”的主要標志:
1) 在人民政府的組織系統中,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單設的職能機構;
2)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行使統計工作職權,獨立履行統計工作職責;
3) 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財、物。
2. 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包括:
1) 統計機構的職責是法定的;
2) 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其職權,既不能放棄職權,更不能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3) 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把握的一項基本原則。
依照統計法有關規定,對發往基層單位的全面定期統計報表,必須嚴格控制。
① 凡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行政記錄能取得統計數據的,不得制發定期全面統計報表;
② 對于已批準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中能夠搜集到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
③ 一次性調查即可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
④ 按年統計即可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統計;
⑤ 按季統計即可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
⑥ 月以下的進度統計必須從嚴控制;
⑦ 部門統計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相重復;
⑧ 涉外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相重復。
3. 統計信息社會共享是指統計調查者對收集到的統計資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以充分發揮統計信息的作用。
4. 統計資料保密原則包括:
1) 依法保守國家秘密;
2) 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3) 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4) 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受法律保護。
5.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