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法規考試要點5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2 16:20:11
第五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1. 統計機構是指從事①統計調查、②統計數據加工整理、③統計分析預測、④統計信息咨詢、⑤統計協調管理等活動的組織。
2. 我國統計法規定設立的統計機構分為兩種:①政府綜合統計機構、②部門統計機構。
3.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和部門統計機構都屬于政府統計機構,構成政府統計系統的兩大支柱。
4.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機構。
5. 部門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不設統計機構的部門,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
6. 統計負責人是指代表本部門或本單位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不設統計機構的,一般應由具備相當統計業務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統計負責人。
7.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并受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8. 《統計法》所稱統計人員是指從事統計活動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政府統計機構、部門統計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9. 統計人員的職責(義務):
1) 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軍事援助行為;
2)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
3) 統計人員應當對其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4) 統計人員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5) 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6) 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10. 統計人員的職權:
1) 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2)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并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11. 統計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