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法規考試要點7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2 16:23:36
第七章 統計調查管理
1. 統計調查是指統計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科學的調查方法、有組織、有計劃地向被調查者收集統計資料的活動。
2. 統計調查包括兩個方面:1)對原始統計資料的收集;2)對已經經過加工的統計資料進行收集。
3. 統計法中的所說的統計調查主要是指對原始資料的收集。
4. 統計調查在整個統計工作中牌十分重要的地位。
5. 統計調查項目:指一定時期內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6. 統計調查項目分為:1)國家統計調查項目;2)部門統計調查項目;3)有附文統計調查項目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7.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如人口與就業情況統計、自然資源統計、圍繞國民經濟核算進行的各項統計等。
8.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
9.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的范圍,限于本地方管轄內的單位和個人。
10. 對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分類管理是落實《統計法》立法目的人,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環節。
11. 《統計法》規定,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分工明確、互相銜接,不得重復。
12.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
1) 由國家統計局單獨制定;
2) 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其中:
1) 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如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和農業普查等,報國務院審批;
2) 其他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13.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14. 專訪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三種情況:
1)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
2)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獨制定;
3)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單獨制定;
其中:
1) 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2) 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3)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15.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原則:1)必要性原則;2)可行性原則;3)科學性原則
16. 統計調查制度指實施統計調查必須遵守的技術性規范。是統計調查項目的核心內容。
17. 統計法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統計法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備案。
18. 統計調查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1)調查目的;2)調查內容;3)調查方法;4)調查對象;5)調查組織方式;6)調查表式;7)統計資料的報送;8)統計資料的公布。
19. 統計調查制度一經批準或備案即產生法律效力,統計調查應當按照依法經批準或備案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需要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的,應當依照統計法規定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向原備案機關備案。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將信統計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 統計調查表應標明的內容:1)表號;2)制定機關;3)批準或備案文號;4)有效期限等標志。未標明上述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的統計調查活動。
21. 統計調查方法:確定了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
22. 周期性普查:是根據事先確定的周期(5年或10年)通過逐個調查各個統計調查對象在一定時點是或一定時期內的社會經濟活動情況,全面、系統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國情國力的統計數據的調查方法。
23. 抽樣調查:即根據概率理論,從全體調查對象中隨機抽取部分樣本單位進行統計調查,獲取樣本單位數據,并據以推斷總體情況的統計調查方法。
24. 全面調查:是對構成調查對象總體的所有單位一一進行的調查。
25. 重點調查:是在全體調查對象中選擇部分重點單位進行調查。
26. 行政記錄:是指行政部門為實現管理、控制和服務等目的,通過辦證、登記、審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關于自然人或其他社會實體的相關信息。
27. 對于利用行政記錄可以獲得的統計資料,不要在通過其他統計調查方法獲取,以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28. 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依照統計法規定,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以有效發揮各類統計調查方法的總體優勢,不斷完善統計調查方法,提高我國統計的科學性。
29. 統計法規定,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機構的有關部門共同實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30. 統計法規定: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標準,保障統計調查采用的①指標涵義、②計算方法、③分類目錄、④調查表示、⑤統計編碼等的標準化。
31. 指標涵義是指該指標的內涵與外延。內涵說明該指標的規定性和與其他指標的區別;外延說明該指標包含的范圍。
32. 計算方法是指根據相關指標和相關基礎資料計算某一指標的方法,包括計算原則、計算公式和有關折算系數等。
33. 分類目錄是指根據統計調查的需要,對統計客體所作的分類,如行業分類、職業分類、地區分類等,是進行統計調查資料分類整理的依據。
34. 調查表式是指統計調查過程中使用的統一規范的調查表格式。
35. 統計編碼是指統計分類、統計指標等的編號,是用于計算機匯總的標志。
36. 統計標準根據其制定機關和適用范圍不同,分為兩種:①國家統計標準、②部門統計標準。
37. 國家統計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強制執行的統計標準。
38. 部門統計標準是在本部門管轄系統內強制執行的統計標準。
39. 國家統計標準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統計工作的需要,在國家統計標準的基礎上制定補充的部門統計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批。但是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
40.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41. 統計法對重大國情國力 普查經費的保障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1) 明確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2) 要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經費要按時撥付,確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