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師考試案例分析精講6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21
「案例2-6」 分析
本報告不足之處是:
㈠ 報告中個別用詞欠準確,如估價目的表述中“征收”和“課”
為同義詞,故僅說“課稅”即可,不必說“征收課稅”,或者,當
交易中需要收取其他費用時,可改為“征費課稅”。
㈡ 表1在列舉可比實例時,沒有指明每個可比實例的結構層
數和可比實例所處的樓層。而結構樓層不同則造價會不同,進而影
響交易價格,所處樓層不同,交易價格也會有差異。這些都應在個
別因素中考慮,而本報告未考慮個別因素修正。
㈢ 可比實例的結構形式應與估價對象相同,估價對象為磚混
結構,可比實例也應選磚混結構,當然,如果當地的框架結構住宅
造價與磚混結構基本相同,選擇框架結構作可比實例也可以,但要
加以說明。
㈣ 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應從估價報告完成之日起算,而不是
從估價時點起算。
㈤ 估價結果沒有大寫金額。
隨著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國家將對土地管理法進
行相應的修訂,有關征地補償的規定也會做出相應的調整,估價師
應關注這些規定的調整,及時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并按新規定進行
估價。
第七節 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
一、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的特點
征地估價是指在將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
的過程中,對被征用土地的補償價格進行的評估。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
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
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征地估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當地制定
的實施辦法和其它有關規定進行。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
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城市
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進行。
征地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是政策性、群眾性很強的一項
估價工作。除國家以法律、規章的形式制定的有關規定外,各個城
市均制定有實施細則,詳細規定了補償的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方
式等。估價師在從事此類估價時,要牢牢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和政策以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更要準確界定被拆遷房屋及其所
占土地的權益性質,才能做出被各方當事人所接受的估價結果。這
就要求每位估價師不但要深刻領會、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
更要具備嫻熟的估價技巧和良好的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