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百萬欠薪不及時 高管敗訴
來源:東方早報發布時間:2012-02-06
當初合同約定,公司為洪靈提供70萬元的年薪,另提供110萬無息借款。實際洪靈拿到每月2萬元左右的月薪但當時并未提出異議。當公司討要110萬借款時,洪靈將東家告上法院索要百萬欠薪。
早報記者 李燕 通訊員 李鴻光
合同約定的70萬元年薪實際變成了2萬元左右的月薪,曾任昆明南連高速有限公司副總的洪靈(化名)在事發幾年后將東家告上法院索要百萬欠薪。
近日,靜安法院一審認定,洪靈在實際領取2萬元左右月薪長達一年多的時間未提出異議可視為雙方以行動修改了勞動報酬。其次,根據法律規定洪靈應在少發薪酬的1年時間內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及向法院起訴,而洪靈訴訟時已超過該時限,據此法院判決對洪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要求歸還借款引發
2007年5月,洪靈與盛北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的附件約定,雙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洪靈在盛北公司處擔任昆明南連高速有限公司副總,盛北公司按年支付洪靈稅后工資70萬元。同時,公司還為洪靈提供無息借款110萬元。同年6月初,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洪靈向公司借款110萬元,期限為3年。
合同簽訂后,自2007年6月起,公司每月向洪靈支付工資至2008年10月。其中2007年6月至7月為人民幣2.5萬元;8月為17335元;9月至12月每月為17839元;2008年1月至2月每月為19527元;3月至9月為每月19431.52元;10月為19627.08元。
2011年8月15日,盛北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洪靈歸還借款110萬元,獲法院判決認可。同年9月,洪靈申請討薪勞動仲裁,被勞動仲裁委認定該請求已超過時效而不予受理。此后洪靈又起訴至法院。
洪靈訴稱,考慮到盛北公司允諾的工資較高且需要在昆明工作,2007年5月雙方簽署勞動合同后,洪靈為保護自身的權益提出由盛北高速提供一筆款項以作為向洪靈支付工資的保證。因此,盛北公司分別在當年6月4日及11月1日,以借款形式向自己提供總額110萬元,作為支付工資保證。豈料,2011年8月,盛北公司卻起訴討要這筆錢款,法院判決洪靈歸還這筆錢款。故起訴盛北公司支付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拖欠工資110.83萬余元。
離職近3年未提出異議
法庭上盛北公司辯稱,洪靈是從2007年5月23日至2008年10月在盛北公司處工作,公司按月支付了洪靈的工資,不存在拖欠現象。還認為洪靈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工資,亦超過了訴訟時效,不認同洪靈訴求。
根據無爭議證據顯示2007年6月洪靈入職后至2008年10月其離職,盛北公司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年薪,而是改按月支付工資,簽收憑證上明確了發放欄目。據此,法院認定洪靈應知曉公司按月發放的是月工資,但在公司發放一年多時間內,公司支付的總額不足合同約定的70萬元,洪靈對此并未提出異議,在離職后近3年內也未提出異議,可視為雙方以行動改變了對工資報酬的合同約定。盡管洪靈表示簽約后,公司向他支付了110萬元,是對他工資報酬的保證,但按相關證據反映,該款項雙方一直是以借款形式保存,且公司不認可洪靈的陳述,而且洪靈未能提供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