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穩定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保護企業經營者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仲裁依循以下原則,即:著重調解,及時受理,查清事實,依法處理;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市內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投訴時效為: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
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輔導:勞動爭議仲裁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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