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伙財產不屬于個別合伙人所有,而屬于全體合伙人共有。因此,對于合伙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人對于合伙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權利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②對于合伙債務,首先用合伙資產償還。在合伙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伙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③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④合伙人基于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伙。其他合伙人如認為立即退出對合伙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否則,退伙的合伙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個人合伙的規定主要有:合伙合同應采取書面協議;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且負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 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績效考核周期確定,需考慮因素以下幾個因素:
1、職位的性質。不同的職位,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因此績效考核的周期也應當不同。一般來說,職位的工作績效比較容易考核的,考核周期相對要短一些。
2、指標的性質。不同的績效指標,其性質是不同的,考核的周期也方應不同。一般來說,性質穩定的指標,考核周期相對要長一些;相反,考核周期相對就要短一些。
3、標準的性質。在確定考核周期時,還應當考核到績效標準的性質,就是說考核周期的時間應當保證員工經過努力能夠實現這些標準,這一點其實是和績效標準的適度性聯系在一起的。
②對于合伙債務,首先用合伙資產償還。在合伙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伙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③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④合伙人基于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伙。其他合伙人如認為立即退出對合伙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否則,退伙的合伙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個人合伙的規定主要有:合伙合同應采取書面協議;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且負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 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績效考核周期確定,需考慮因素以下幾個因素:
1、職位的性質。不同的職位,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因此績效考核的周期也應當不同。一般來說,職位的工作績效比較容易考核的,考核周期相對要短一些。
2、指標的性質。不同的績效指標,其性質是不同的,考核的周期也方應不同。一般來說,性質穩定的指標,考核周期相對要長一些;相反,考核周期相對就要短一些。
3、標準的性質。在確定考核周期時,還應當考核到績效標準的性質,就是說考核周期的時間應當保證員工經過努力能夠實現這些標準,這一點其實是和績效標準的適度性聯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