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東家有競爭跳槽要過限制期
來源:法制日報發布時間:2012-02-27
隨著就業體制的變革和人們擇業觀念的變化,跳槽正在變得日益頻繁,同時,自主創業者也在不斷增加。
勞動者流動的加快,為人盡其才開辟了廣闊天地,使人的自主性大大增加,使社會更加生機勃勃、充滿活力。然而,由于不懂法律、不講法律,在擇業、跳槽、創業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也屢屢發生,并不斷訴至法院和仲裁機構。
今天本版刊登的數起糾紛和案件即屬此類。他們屬于勞動糾紛的一種特殊形式,叫競業限制類糾紛。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從法律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中各自享有法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對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而言,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不超過兩年的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對用人單位而言,在競業限制期間必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既保護了企業的公平競爭,也保護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
春節過后,許多企業高管又在忙著頻繁跳槽,尋找新的發展空間。希望大家此時能夠牢記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治的軌道上一路走好自己的職業生涯,不要因跳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