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師考試案例分析精講1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21
13
事宜的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采取雙方協議
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
價。“需增加現行的掛牌等出讓方式,國家作價人股授權經營。
㈢ 轉讓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時應繳納的土
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
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
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
讓金。“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的特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與其他目的的估價相比,有以下
特點:
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參與的一種市場行
為。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就是屬于自主性拍賣,拍賣的時機、
底價都由土地出讓方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確定,如果未達到拍賣底價,
出讓方可以收回拍賣標的,另行拍賣。強制拍賣則不同,拍賣的時
機是由強制執行者(例如法院)規定的,拍賣底價也是由強制執行者
委托估價機構確定的,拍賣標的的原業主對此完全沒有發言權,即
使拍賣不成功,強制執行者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執行,例如將標
的作價轉讓。
因此,強制拍賣底價評估時要考慮其短期內強制處分標的物時
造成的價格折減,而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底價評估則可以完全采用
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⑵ 估價時點一般為估價作業日期以后某一時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評估和確定,是其土地出讓行為成
立的必要前提和預先需要完成的必要程序。城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
部門在對所在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需要對其宗地出讓價格
或出讓底價進行評估。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其拍賣底
價估價時點為宗地拍賣出讓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
其招標底價估價時點為宗地招標出讓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
用權時,其協議底價估價時點為宗地協議出讓日。以劃撥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時,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估價時點,為
受讓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開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