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統計師考試統計法規:其他行政法律責任措施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1-25 17:27:25
根據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可以采取的處分措施還包括以下幾種:通報、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一)通報
在統計執法實踐中,通報是統計法規定的一種統計法律責任形式。從統計法的規定看,作為統計法律責任形式之一的通報具有如下特征:
1.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能對違法行為人的統計違法行為給予通報。
2.通報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也包括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
3.通報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統計違法行為:
(1)根據《統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2)根據《統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3)根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二)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和撤銷晉升的職務屬于統計行政法律責任的范疇,也是統計法律責任體系中一種較具特色的法律責任方式。根據統計法的規定,對于因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而晉升的職務,必須撤銷;對騙取的榮譽稱號必須取消;對獲取的物質利益必須予以追繳。
應當指出,行使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和撤銷晉升職務這種權力的主體,并不是各級統計行政機關,而是做出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物質利益和予以晉升職務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其中,對于騙取晉升職務的,還應當按照選舉、任免、聘任權限的不同,分別由選舉產生該違法當事人的機關和任命、聘任該違法當事人的機關處理。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只有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職務的建議權,而沒有直接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