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統計師考試統計法規:《統計法》關于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1-25 17:23:32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規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統計法》并未針對每種具體的違法行為,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是在第四十七條統一規定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發生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條款為第二百五十五條。根據該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根據該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獨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第四十條規定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對應《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漏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規定的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調查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根據該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