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統計師考試統計法規:適用統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1-17 17:37:20
《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件》、《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及《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以及《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適用行政處罰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作了規定,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違反《統計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發生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等(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二)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在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發生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等(第三十六條)。
(三)違反《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在全國農業普查工作中,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提供虛報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第三十九條)。
(四)違反《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在污染普查工作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發生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絕污染源普查數據;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第三十九條)。
(五)有關統計規章處罰的規定
1. 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未依法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終止涉外調查業務,或者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第三十三條)。
2. 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第二十五條);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發生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二十八條)。
3. 違反《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