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產抵押估價的法律規定 1.可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及對其抵押時的要求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 (5)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6)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7)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8)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9)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10)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 (1)土地所有權; (2)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 (3)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列人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7)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8)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10)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11)鄉(鎮)、村企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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