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3年到2003年,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已經建立十周年,中國估價師也走過了十個春夏秋冬。房地產估價師作為一種專業執業資格,特別需要估價師具有較高的個人經驗、專業水平、知識面以及服務水平等方面的職業技能。 一、估價師應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識和建筑造價知識 二、估價師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經濟理論 眾所周知房地產估價是一門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房地產的分支學科,因此,只有具備較深厚的經濟理論基礎,方能真正地做好估價工作并能進行相應地探索。這就要求估價師了解并 探索更多的經紀問題包括:貼現、折舊、經濟增長、機會成本 、邊際收益、收入與稅收等,參加房地產經紀理論培訓、知識競賽和房地產繼續教育。本人通過自學和培訓1996年通過了房地產估價師考試,1997年參加“荊門市房地產法規知識競賽”獲一等獎,并獲獎金200元。事實上,一個全面的估價師,不僅可以從事“單一”的評估業務,更可以為大眾提供房地產投資/置業咨詢服務——為房地產投資者憂解難,或者為置業者出謀劃策。這主要包括:預算不動產投資價值和投資回報率;測算投資/置業成本,安排購置資金;測算改造成本 ,改進物業收益水平;預測市場波動,確定投資/置業方向;測算租售、抵押(留置)成本,安排物業資產管理計劃。 三、估價師應該具備豐富的房地產專業技術知識 四、估價師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我們知道“無規不圓”,作為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師來說,諸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房地產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規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拍賣法、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都是我們必須熟悉的內容,并且有必要“拳不離手,曲不離口”,做到常看、常想、常推敲。諸如要通過反復學習相關稅法及稅收等政策,并向有關部門咨詢,估價師要能準確地測算包括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在內的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和費用;要了解擔保的有關規定,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為“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估價師應該熟悉房地產市場及其交易變化情況。 房地產評估是一種典型的服務性工作,只不過它不是一種體力服務,而是一種智力服務。因此本人以為,一名合格的估價師,不僅應有職業自豪感,更要有致誠、致信的服務意識與實際行動。我們知道,有些評估機構,常常表現給客戶“嫌貧愛富”的感覺,從細處講,比如客戶想了解結論的過程時,有些估價師不是本著以理服人,擺事實講道理,而是故弄玄虛,甚至以諸如“你不懂”、“跟你講不清”等語言搪塞客戶,更又甚者,時有發生諸如“收費額小,服務拉倒”、“不付錢不能看報告”等等不利于估價人員形象,甚至整個行業形象的事情。在實際工作中,估價師應換位思考問題,要想客戶之所想,急客戶之所急。針對客戶想少付錢的問題,一方面要引導大多數客戶了解估價業務的無形成本,或者說長期經驗等的積累成本;另一方面要通過為客戶提供優質和誠信的服務來感動“上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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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萬曉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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