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可比實例的檔次應與估價對象的檔次相當。 (7)可比實例的成交日期應與估價時點接近。 這里的“接近”是相對而言的:如果房地產市場比較平穩,則較早之前發生的交易實例可能仍然有參考價值,也可以被選作可比實例;但如果房地產市場變化快,則此期限應縮短,可能只有近期發生的交易實例才有說服力。一般認為,交易實例的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相隔一年以上的不宜采用,因為難以對其進行交易日期調整。有時即使進行交易日期調整,可能會出現較大的偏差。 (8)可比實例的交易類型應與估價目的吻合。 交易類型主要有一般買賣、拍賣、租賃、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等。如果為一般買賣、拍賣、租賃、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等目的估價,則應選取相對應的交易類型的交易實例為可比實例。另外,為抵押、抵債、房屋拆遷目的的估價,應選取一般買賣的交易實例為可比實例。 (9)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應是正常成交價格或能夠修正為正常成交價格。 選取可比實例時,一般是指估價對象為土地的,應選取類似土地的交易實例;估價對象為建筑物的,應選取類似建筑物的交易實例;估價對象為房地的,應選取類似房地的交易實例。選取可比實例還有所謂“分配法”,其內容如下:如果估價對象為單獨的土地或單獨的建筑物,但缺少相應的交易實例,而有土地與建筑物合成體的交易實例時,則可將此土地與建筑物合成體及其成交價格予以分解,提取出與估價對象同類型部分的房地產及其價格,再以此為可比實例。例如,估價對象為土地,但在其所在地區或同一供求范圍內的類似地區中,沒有類似土地的單獨交易實例,而有包含與該土地同類型土地的房地交易實例時,則可以從該房地成交價格中扣除建筑物價格,剩余部分為土地價格,此土地便可作為可比實例。然后再對該土地價格進行適當的修正和調整,即可以求得估價對象土地的價格。例如,需要評估某宗土地的價格,在附近有一幢房屋買賣,其成交總價為100萬元,其中屬于建筑物的價格為60萬元(用成本法求得),則其土地價格為40萬元,再以此40萬元的地價為基礎,修正、調整出估價對象土地的價格。 選取的可比實例數量從理論上講越多越好,但是,如果要求選取的數量過多,一是可能由于交易實例缺乏而難以做到,二是后續進行修正、調整的工作量大,所以,一般要求選取3個以上(含3個)、10個以下(含10個)的可比實例即可。 4.4 建立價格可比基礎(五統一) 選取了可比實例之后,應先對這些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進行換算處理,使其之間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并統一到需要求取的估價對象的價格單位上,為進行后續的修正、調整建立共同的基礎。 建立價格可比基礎包括:①統一付款方式;②統一采用單價;③統一幣種和貨幣單位;④統一面積內涵;⑤統一面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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