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選取可比實例 從交易實例庫中選擇符合一定條件的交易實例作為參照比較的交易實例,這些用于參照比較的交易實例,稱為可比實例。 可比實例選取得恰當與否,直接影響到市場法評估出的價格的準確性,因此應特別慎重。選取可比實例的基本要求是:一、可比實例應是估價對象的類似房地產,具體指1. 可比實例與估價對象房地產在同一地區或同一供求范圍內;2.可比實例與估價對象房地產用途、結構、權利性質相同,規模、檔次相當;二、可比實例的成交日期應與估價時點接近;三、可比實例的交易類型應與估價目的吻合;四、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應為正常價格或能夠修正為正常價格。 在實際選取可比實例時,上述四個方面可具體化為下列幾點: (1)可比實例應與估價對象處在同一地區或是處于同一供求范圍內的類似地區。 拿北京市來說,如果估價對象是坐落在王府井地區的一個商場,則選取的可比實例最好也在王府井地區;但如果在該地區內可供選擇的交易實例不多,則應選擇像東單、西單這類鄰近地區或同等級別的商業區中的交易實例。如果估價對象是在北京市內某個住宅小區的普通商品住宅,則選取的可比實例最好是在同一住宅小區內的交易實例;如果在同一住宅小區內沒有合適的交易實例可供選取,則應選取位于北京市內類似地區、規模、檔次的住宅小區內的交易實例。 (2)可比實例的用途應與估價對象的用途相同。 這里的用途主要指大類用途,如果能做到小類用途也相同則更好。大類用途一般分為:①居住;②面業;③辦公;旅旅館;⑤工業;⑥農業等。小類用途可參見本書第1章第4節“房地產的類型”。 (3)可比實例的建筑結構應與估價對象的建筑結構相同。 這里的建筑結構主要是指大類建筑結構,如果能做到小類建筑結構也相同則更好。大類建筑結構一般分為:①鋼結構;②鋼筋混凝土結構;③磚混結構;④磚木結構;⑤簡易結構。 (4)可比實例的權利性質應與估價對象的權利性質相同。 當兩者不相同時,一般不能作為可比實例。例如:國家所有的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性質不同;出讓土地使用權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性質不同;商品住宅與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所購住房的權利性質不同。因此,如果估價對象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或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房地產,則應選取出讓土地使用權或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房地產的交易實例,而不應選取劃撥土地使用權或劃撥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房地產的交易實例。 (5)可比實例的規模應與估價對象的規模相當。 例如估價對象為一宗土地,則選取的可比實例的土地面積應與該宗土地的面積差不多大小,既不能過大也不能過小。選取的可比實例規模一般應在估價對象規模的0.5—2范圍內,即: 0.5≤可比實例規模/估價實例規模≤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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