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注意:不適用本法調整的范圍有: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國境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不適用我國勞動法 二、勞動合同
三、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一)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陪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胡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1)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執行。 四、勞動爭議 1、分類 ①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②勞動合同爭議和集體合同爭議。 ③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時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處理機構 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③人民法院。 ①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②調解(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③仲裁(必經程序);④訴訟(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其他 ①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先行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②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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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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