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繼承是指繼承人依法承受死者生前遺留的財產或與財產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法定繼承是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的分配由法律予以規定的繼承方式。 由于各國法律在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的順序、代位繼承、應繼承份額、繼承權的喪失和繼承權的放棄等方面的規定不同,法定繼承的法律沖突在所難免。從各國的立法和國際條約的規定來看,適用于法定繼承的沖突規則不外乎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和遺產所在地法。當然,有的國家采用其中之一,有的國家采用其中兩個。根據是否將遺產中的動產和不動產區別開來分別確定法定繼承的準據法,人們將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歸納為區別制和同一制。 。ㄒ唬﹨^別制 區別制,也稱分割制.就是將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確定繼承的準據法,即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這種制度在19世紀就占據了主導地位,現在仍有不少國家采用這種制度,我國就是采取的這種制度。這種制度考慮到了不動產與所在國的密切關系,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也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執行,但在實際運用中,如果遺產分布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遺產繼承就要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法律支配,從而使繼承關系復雜化,在法律適用上可能遇到諸多麻煩和困難。 。ǘ┩恢 同一制,也稱單一制,是指不管遺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繼承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適用同一沖突規范所指定的準據法,通常為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該制度以羅馬法中的總括繼承為理論基礎,為不少國家的立法所采用。1988年海牙《死亡人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就采用了同一制。該公約第3條規定:繼承受死者死亡時有慣常居所且為其國民的那個國家的法律支配;同時,繼承也受死者死亡時有慣常居所不少于5年的那個國家的法律支配,但在例外情況下.如果死者死亡時明顯與他的國籍所屬國有更密切的聯系,則適用那個國家的法律;在其他情況下,繼承受死者死亡時的本國法支配,除非死者死亡時明顯與另一國有更密切的聯系(在此情況下,適用另一國的法律)。采用同一制簡單方便,但如果死者屬人法與遺產所在地法不同時,會發生一定的困難,特別是遺產所在地的國際私法采用區別制時.根據屬人法作出的判決有可能在不動產所在地國得不到承認與執行。 。ㄈ├^承準據法的適用范圍 繼承準據法一般用來支配下列問題: (1)繼承的開始; (2)繼承人; 。3)繼承的財產; (4)繼承的份額和特留份; 。5)繼承的承認和放棄; 。6)遺產管理; (7)遺囑的執行。 (四)中國關于法定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以及外國人繼承在中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指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9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遺囑的法律適用 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進行處分并于死后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國際私法對遺囑問題的處理,一般區分遺囑的實質內容問題和遺囑本身的問題(即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形式的遺囑本身的問題)。 (一)立遺囑人能力的法律適用來源: 關于立遺囑人能力的法律沖突,一般認為應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但有的國家適用立遺囑人的本國法,有的國家適用立遺囑人的慣常居所或住所地法,還有的國家規定對在本國境內的不動產的立遺囑人能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如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當立遺囑人立遺囑時與死亡時的屬人法不·致時,多數國家規定適用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屬人法。 。ǘ┻z囑方式的法律適用 關于遺囑方式的有效性,一些國家不分動產和不動產,統一規定應適用的法律,一般采用屬人法或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其中又可分為: (1)首先依遺囑人的屬人法,如果屬人法認為遺囑方式無效而立遺囑地法認為有效者,則依立遺囑地法。 。2)只要屬人法和立遺囑地法有一個認為遺囑方式有效,該遺囑就有效。 另一些國家將動產與不動產區別開來,分別規定應適用的法律,即不動產遺囑方式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遺囑方式適用的法律則比較靈活。 目前,各國立法對遺囑方式的法律適用有放寬和更加靈活處理的趨勢,1961年海牙《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是這種趨勢的集中表現。該公約第1條規定:凡遺囑處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法律的即為有效: (1)遺囑人立遺囑地法; 。2)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國籍國法; 。3)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住所地法; (4)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法; 。5)在涉及不動產時則依不動產所在地法。 。ㄈ┻z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 在國際私法實踐中.關于遺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通常有以下幾種主張: 其一,適用立遺囑人士遺囑時或死亡時的本國法。在遺囑繼承中,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即一個人立遺囑后由于種種原因改變了國籍,因而其死亡時的國籍和立遺囑時的國籍不一致,這樣,便提出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及效力是依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本國法,還是依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的問題:各國對此做法不一。有的國家上張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本國法,有的國家規定適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有的國家規定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本國法或其死亡時本國法均可.但以先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本國法為條件。 其二,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住所地法。有些國家認為,繼承及遺產是與死者的住所有密切關系的,因而主張遺囑的內容及效力依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不過,有的國家主張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有的國家則主張適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 其三,有關動產的遺囑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有關不動產的遺矚則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不過,在有關動產的遺囑繼承方面.它們對屬人法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對屬人法到底是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屑人法還是立遺囑人死亡時的屬人法也有分歧。 其四,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南美洲一些國家從繼承屬于物權范疇的觀點出發,主張遺囑繼承應依遺產所在地法。 其五,適用被繼承人選擇的法律。例如,1995年(意大利國際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通過其遺囑中的明示條款選擇其慣常居所地法律適用于其所有財產的繼承。” 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 。ㄒ唬╆P于無人繼承財產的理論 無人繼承財產是指繼承已經開始,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人接受繼承或受領遺贈。對于無人繼承財產,各國法律均規定歸屬國庫或其他公共團體,但關于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以什么資格取得無人繼承財產的問題,則有不同的理論和主張: 。1)先占取得,即將無人繼承財產視為無主物,同家通過先占權取得無人繼承財產; 。2)繼承取得,即國家作為最終的法定繼承人取得無人繼承財產。我國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 解決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沖突規則有兩種: 一是適用樁繼承人的屑人法,這為主張繼承取得的國家所采用; 二是適用財產所在地法,這為主張先占取得的國家所采用。 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1條作了解釋性規定:“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尤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絕產依中國法即遺產所在地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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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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