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主體 1、發明人和設計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2、職務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3、合作與委托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二)專利權客體 1、保護范圍; ①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前所未有; ②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有用)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前所已有,改進; ③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好看)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不予保護對象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因為專利必須是運用自然規律,而科學發現只是揭示自然規律)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因為是主觀邏輯規律,和自然規律無關)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人道,不具有完全的可復制性,注意:不是藥品和醫療器械)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對動物不授予專利的原因:擾亂現有道德秩序,引發新的疾病種類;對植物不授予專利的原因:我國已有新植物品種保護條例,不需要專利重復保護)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因為客體不安全,主體不安全)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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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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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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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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