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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考重點法條物權法考點提示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09-04-23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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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法條透析:

  1、內容分解:這幾個法條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的相關法律規定。

  2、考點:

  (1)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

  (2)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即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以特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的物權變動,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3、記憶要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即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

  物權法第5條和第6條分別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在第2條中。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重點法條1」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條透析:

  1、內容分解:這幾個法條是不動產登記以及物權區分原則的有關規定。所謂區分原則,即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他們的成立生效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物權上的區分原則,具體表現為:1、原因行為遵守債權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原因行為只能按照原因行為的生效要件判斷其是否生效,物權是否發生變動,不是該行為的生效要件。2、物權變動遵守處分行為的生效條件。處分行為的生效要件包括標的物成就、處分人有處分權、進行交付或登記。

  2、考點:

  (1)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采登記要件主義。

  (2)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只不過由于未完成公示要件而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3)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4)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3、記憶要點: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采登記要件主義的除外規定包括兩個方面:

  (1)采登記對抗主義的情況,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第129條)。

  (2)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重點法條2」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法條透析:

  1、內容分解:這幾個法條是有關不動產特別登記的規定。特別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即對錯誤等內容的糾正登記。異議登記是對登記的內容提出異議抗辯,限制登記的“正確性推定”效力。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進行的提前登記。

  2、考點:

  (1)更正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2)異議登記:

  A.異議登記的申請: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B.異議登記的失效: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異議登記失效。

  C.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3)預告登記的效力: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3、記憶要點:

  (1)注意異議登記與預告登記失效的原因。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2)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節動產交付

  「重點法條1」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條透析:

  1、內容分解:這幾個法條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及其法律后果的相關規定。

  2、考點:

  (1)一般而言,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采用交付方式,少數動產如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擬制交付主要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A.現實交付是最為傳統的交付方式,即直接占有的轉移。

  B.簡易交付是指標的物已經為受讓人占有,轉讓人無須進行現實交付的交付方式(第二十五條)。

  C.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第二十六條)。

  D.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有出讓人繼續占有,受讓人取得對于動產的間接占有并取得動產的所有權(第二十七條)。

  3、記憶要點:

  區分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與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采登記要件主義;而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動產物權的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

第三節其他規定

  「重點法條1」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法條透析:

  1、內容分解本部分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相關法律規定。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包括依據“公共權力”發生的物權變動、因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因事實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等。

  2、考點:

  (1)依據“公共權力”發生的物權變動,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受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事實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4)對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取得,從物權處分的角度予以限制,即取得人取得的權利如為不動產物權而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權利取得人不得處分其物。

  記憶要點:

  權利取得人不處分物時,法律并不強制其登記。如果權利取得人將非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的物權進行法律上的處分,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必須予以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重點法條1」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法條透析:

  1、內容分解:這幾個法條是有關征收與征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項法律制度。其共同點在于強行性。其不同點是:征收實質上是強制收買,征收的對象限于不動產,且不發生返還問題,只發生補償問題;征用實質上是強制使用,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完畢后應當將原物返還權利人,如果因使用導致原物毀損不能返還的,應當給予補償。

  2、考點:

  (1)征收的法定條件:A.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B.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C.必須給予補償。

  (2)征用: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這里要注意的是征收只限于不動產,征用則無此限制。

  3、記憶要點:

  征地、拆遷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費不得被挪用截留,以確保征地、拆遷中補償到位。

  征收征用適用范圍不動產既適用于不動產,也適用于動產適用條件征收則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法律效果征收要強制移轉所有權,而且導致所有權的永久性的移轉征用一般是在緊急狀態下才能采用,緊急狀況主要指公共事務、軍事、民事的重大緊急需求等征用的目的只在獲得使用權賠償必須給予賠償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重點法條1」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法條解析:

  1、內容分解:這幾個法條是國家所有權權利客體的相關法律規定。

  2、考點:

  (1)絕對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

  (2)一般情況下,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可以為集體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

  (3)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的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

  A.一般情況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可以為國家所有。

  B.野生動植物資源、文物、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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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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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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