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我國立法機關,二者的立法權限分工是: (1)全國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詞為狹義用法,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3)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部分補充、修改基本法律。 2、掌握只能制訂法律的事項,尤其是第8條(四)到(九)項: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3、關于授權國務院行政立法,應注意掌握: (1)不能授權立法的事項:第9條的但書規定: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2)禁止轉授權:第10條第3款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3)授權具有期限性:第11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第56條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 4、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1)掌握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體:人大主席團、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代表聯名、委員長會議。特別注意代表聯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七大主體: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聯名。特別注意常務委員聯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中,國務院等五個機關是雙重主體,應注意兩個主體的差異所在。 5、法律草案審議時,由法律委員會負責修改事宜。通過的票數要求都是全體人員(代表或組成人員)過半數。 6、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均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律和法律表決時,分別由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而非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7、注意第28條關于“二審”及“一審”的條件規定,二者的條件有相同一面,亦有差異。第28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8、依《憲法》第100條的規定,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只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不須報批。依《立法法》第63條第2款規定,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應向省級人大常委會報批而非備案。 9、“較大的市”的含義: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10、經濟特區法規的制定者不僅包括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常委會:第65條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11、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主體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注意自治縣的單行條例、自治條例也是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而非報自治州的人大常委會批準。 12、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非報批,但若自治區人大制定的是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則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13、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與省級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并不存在上下位階關系;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14、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效力同等,互不隸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本自治地方優先適用(第81條第1款)。經授權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本經濟特區優先適用(第81條第2款)。 15、注意“改變”與“撤銷”的區別(第88條)。一般而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可改變或撤銷,而不具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只能撤銷。 16、第89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備案;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17、對于須要報經批準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機關報請備案,而是由批準機關報請備案,如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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