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試題:法律法規精選測試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28
21. 期貨從業人員在進行投資分析或者提出投資建議時,應當勤勉盡責、
( ),投資分析及投資建議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據,要嚴格區分客觀事實與
主觀判斷,并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A.獨立客觀
B.實事求是
C.認真負責
D.遵從客戶的指令
22. 期貨從業人員拒絕期貨業協會調查或檢查的,情節嚴重的,期貨業協會
采取( )。
A.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 個月至12個月
B.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l 年
C.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1 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D.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 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23. 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 )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A.國務院
B.期貨公司
C.中國證監會
D.中國期貨業協會
24. ( )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并且及時更新從業資
格注冊、誠信記錄等信息。
A.中國證監會
B.中國期貨業協會
C.中國銀監會
D.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25. 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
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 )的原則。
A.國家利益優先
B.數量優先
C.時間優先
D.客戶合法利益優先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
一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
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處( )罰金。”。
A.二十萬元以上
B.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7. 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 )請求確定管轄。
A.違約訴訟
B.侵權訴訟
C.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
D.高院認可的訴訟
28. 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
( )有效。
A.當日
B.3 日內
C.5 日內
D.客戶進一步指示前
29. 客戶對當日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應當視為對( )的確認,所產生
的交易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A.該日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
B.所有盈利及虧損
C.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
D.該日及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
30.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
支交易造成的損失,(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A.居間人
B.客戶
C.期貨公司
D.期貨交易所
答案及解析
21.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二十條規定,期貨
從業人員在進行投資分析或者提出投資建議時,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客觀,投資
分析及投資建議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據,要嚴格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并對
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22.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三十九條規定,期
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 個月至12個月;情節
嚴重的,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 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二)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
23.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
取得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24.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
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并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注冊、誠信記錄
等信息。
25.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
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
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
的原則。
26.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十四、將刑法第一百八
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
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7.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
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
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28.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
十一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
視為當日有效。
29.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
十七條規定,客戶對當日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應當視為對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
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所產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30.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
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