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所有權概述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二、所有權的內容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于其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的權能。權能是指權利人在實現權利時所能實施的行為。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此可見,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一) 占有
占有是所有權人對于財產實際上的占領、控制。這往往是所有權人對于自己的財產進行消費(包括生產性的和生活性的)、投人流通的前提條件。
財產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財產,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實上控制自己的財產,直接行使占有權能。例如,公民對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體企業對于廠房、機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對于財產的事實上的控制。這種占有可以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財產,如承租人根據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財產,保管人根據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財產。非所有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占有他人的財產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贓物,未經許可強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為惡意占有。一般說來,對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復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護。例如,在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的財產時,對于善意占有人為財產支付的必要費用,所有人都應當予以支付;而惡意占有人則無法獲得相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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