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民法: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四,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1)建筑物及其附屬
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3)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4)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5)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皖應予支持。屬于上述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這里的建設單位,包括包銷期滿,按照包銷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尚未銷售的物業后,以自己名義對外銷售的包銷人。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進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下列行為:(1)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筑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筑物正常使用;(2)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筑物外墻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筑物外觀;(3)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4)違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有上述行為的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2.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進行抗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其相關條款無效:(1)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2)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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