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物權變動的概念
來源:浙江華圖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 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其中,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萍耙陨蠈W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特整理考綱資料。
物權的變動
一、物權的變動的概念
物權的變動,是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從權利主體方面觀察,即物權的取得、變更和喪失。由于物權法律關系的特性,不特定的義務人僅負有不非法干涉物權之行使的不作為義務。所以,義務的適當履行表現為尊重物權的現狀,即在物權人取得權利時,尊重其權利,在其權利變更后,尊重其變更后的權利;物權如果消滅,義務人的義務也就不存在了。
物權的產生,即物權人取得物權,它在特定的權利主體與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形成了物權法律關系,并使特定的物與物權人相結合。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占、取得時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權;后者則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又可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方式。創設的繼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他物權,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權,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則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設定抵押權的行為取得抵押權。移轉的繼受取得,即物權人將自7己享有的物權以一定法律行為移轉給他人,由他人取得該物權,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賣或者贈與他人,則他人根據其出賣或者贈與而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物權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物權的變更,是指物權的主體、內容或者客體的變更。但是嚴格來講,物權主體的變更是權利人的更迭,應屬物權的取得與喪失的問題。狹義的物權的變更,僅指物權的內容或者客體的變更。物權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不影響物權整體屬性的情況下物權的范圍、方式等方面的變化,如典權期限的延長、縮短,地役權行使方法的改變,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部分履行。物權客體的變更則是指物權標的物所發生的變化,如所有權的客體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權的客體因一部滅失而有所減少。
物權的消滅,從權利人方面觀察,即物權的喪失,可以分為絕對的消滅與相對的消滅。絕對的消滅是指物權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權的標的物不僅與其主體相分離,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權利,如所有權、抵押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典權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相對的消滅則是指原主體權利的喪失和新主體權利的取得,如因出賣、贈與等行為,使一方喪失所有權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權。嚴格地說,物權的相對消滅并非物權消滅的問題,而應當屬于物權的繼受取得或主體變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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