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將建議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等
來源: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11-12-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權威解讀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知
將提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等六個司法建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此《通知》發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一、請問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為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審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專門進行調查研究,經多次論證,起草制定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按照院領導指示,研究室牽頭,民一、民二庭派員參加,經過調查研究,多次論證,起草了本《通知》。
二、請問《通知》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通知》具體包括10個方面的內容: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注意防范制裁虛假訴訟、妥善適用有關司法措施、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以及加強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等內容。這些內容基本涵蓋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是指導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比較全面的規范性文件。
三、請問《通知》對待民間借貸的基本態度是什么?
答:民間借貸在我國社會的存在,有著很深的社會基礎。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積極意義,其作為正規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補充,在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同時,民間借貸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正因如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將其作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內容,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請問《通知》對于民間借貸利息是如何規定的?
答:利息問題是民間借貸當中的非常重要的問題,許多民間借貸糾紛都與利息問題有關,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第一,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通知》作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規范性文件,很好地實現了與合同法及我院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的銜接。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專章規定了借款合同。我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于復利問題,第7條又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發[2002]30號)也明確:“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第二,對預扣利息情形的處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于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三,對于逾期利息的處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當事人約定的借期內利息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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