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教育法
第一節 教育與法律
一、教育的國家化和教育法的產生
19世紀下半葉,由于教育向世俗化的過渡和公共的國民教育的迅速普及,教育開始成為對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意義的社會性事業,這就要求擴大國家直接干預和調整文化教育發展的職能,更有效地發揮國家管理教育事業的作用。因此,歐美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把教育納入國家活動之中,用行政手段發展公立學校體制,用法律的手段確立義務性的國民教育制度。這樣一種趨勢,在教育史上被稱為教育的國家化。
教育管理的國家化和國家教育權力的產生標志著教育權結構的一次歷史性轉換。在這之前,教育在很長時期內一直是父母的一種自然權利。學校產生以后,父母的教育權就委托給了學校和教師,從而構成了學校、教師、父母和子女之間的具有私事性質的社會關系。進入現代社會以后,教育的國家責任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通過法律的手段確立國家的教育權力,加強教育管理的集中性、統一性和權威性,建立一個強有力的行政系統,是有效地實現教育的國家責任的客觀需要。
另一方面,在現代社會中,復雜的教育運行過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學化,僅僅依靠教師的個人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須依準 ,體現國家的整體利益。
教育法是現代教育發展的產物,是現代國家的一個重要立法領域。隨著現代教育的發展,它不僅表現為法律數量的大規模的增長,而且表現為法律地位的增強,法律調整的擴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領域的各個方面,各個層次進行的愈來愈大規模的功能擴張。
二、國外教育法發展的歷史及其特點
西方國家教育法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
1.零星立法階段
文藝復興以后,歐洲的某些國家,特別是德意志的某些公國,就已頒布關于強迫教育的法令。而在現代工廠制度的推動下,才產生了教育向現代化的過渡,并產生了現代意義的教育立法。因此,最早的具有現代意義的教育立法是在工廠法之中。從19世紀初葉起,英、法、瑞士等國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工廠法規,其中重要的條款幾乎都涉及童工問題。
2.專門對普及義務教育進行立法階段
大工業生產發展為教育的普及創造了客觀條件,并促成各國紛紛開始進行義務教育的立法活動。最初的普及義務教育立法主要是圍繞初等教育的強制性、免費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題展開的。
3.廣泛進行教育立法的階段
廣泛地進行教育立法是隨著資產階級加強對行政控制的過程而出現的。這個轉變從19世紀中期開始醞釀,20世紀初開始,20世紀30年代至50年代在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達到高潮。
4.教育的綜合立法階段
第二次大戰以來把教育看作是一個整體和社會子系統,把教育立法看作一項綜合性的法治工程,在加強教育立法的同時注重教育法治工程與整個社會工程的協調。教育法在廣度和深度兩個方面都有了飛躍性的發展。從廣度上看,教育已日益為各國立法所重視,教育法規在所有法規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從深度上看,教育立法已深入到教育活動的各種內部和外部的社會關系,對教育的調節開始形成一個綜合性的法治工程。
三、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現狀與前瞻
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相繼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了6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它們分別是: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93年分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我國的教育法體系由縱向4個層次和橫向6個部門構成。
教育法位于我國教育法體系的第一個層次。它是以憲法為依據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規定我國教育的基本性質、地位、任務、基本法律原則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規的“母法”,是協調教育部門內部以及教育部門與其他社會部門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也是制定教育部門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據。作為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律,教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部門教育法位于我國教育法體系的第二個層次,主要調整各個教育部門的內外部關系。由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師法和教育經費法6個部門組成。每一部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位于教育法體系的第三個層次,主要是為實施教育法和各單行法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屬于這一層次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發布,它應是我國教育法的主體。
最后,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教育行政規章位于教育法體系的第四個層次,它不僅數量最多,而且規定的也最為具體、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