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課程  書店 學校  題庫 論壇  網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鄭州 | 天津
 司法考試網
 動態資訊  政策指南  指導大綱  經典案例  法規集成  司法解釋  培訓課程   司考教材  司考論壇 
 卷一:|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學習指導  卷二:|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學習指導  卷三:|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學習指導  卷四:|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學習指導 網校課程
地區信息

司法考試之證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購制度(2)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10-03-05  來源:網絡
  • 文章正文
  • 網校課程
  • 資料下載
  • 圈子話題
  • 論壇

  第二節  一般收購制度
  一、一般收購的特點

  已持有公司發行在外5%以上股票的投資者,繼續購買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行為,屬于一般收購。根據《證券法》第79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據此,一般收購具有以下特點:
  1.收購方是持有或潛在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投資者,無論所持有或潛在持有的股份是否為流通股,均構成收購方,應遵守一般收購規則的約束。
  2.一般收購無須發出收購要約。一般收購可依照證券交易所制訂的一般交易規則實施和完成。就委托買賣來說,投資者可以作出股票委托買賣指令,證券經紀公司接受委托并執行該指令后,即可按照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等交易規則辦理收購事宜。就自營買賣來說,證券公司可以憑借自己的股票賬戶與資金賬戶直接下單,完成一般收購。其間,無須采取“收購要約”方式。這是一般收購與繼續收購間的重大不同。
  3.一般收購以收購上市股票的5—30%為界限。只有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股票5%以上的投資者,才受一般收購規則的約束。若投資者持有股票數量低于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5%者,則視為一般投資行為,不受收購規則的直接約束。如果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30%股票后,繼續購買股票的,則屬于繼續收購,應遵守關于繼續收購的特殊規則。
  4.一般收購在本質上是受特別規則約束的股票交易行為。按照“收購”的固有含義解釋,僅包括向其他投資者購買股票的含義,而不包括向其他投資者出售所持股票的內容。但按照《證券法》一般收購的規定,大股東所持股份增減達到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5%時,均應履行相關披露義務,即減持股份也屬于一般收購規則所規范的行為,故一般收購包括買進和賣出兩種情況。我們認為,減持股份明顯不符合公司收購的固有含義,不應置于公司收購制度中,而屬于信息披露制度范疇。
  二、權益公開規則
  (一)權益公開的適用
  任何人在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發行股票達到某一法定比例,或者在其達到該法定比例后又發生一定比例的增減變化時,均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公開披露其持股權益的制度。此即權益公開規則。因此,權益公開規則適用于兩種場合:
  第一,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某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5%時,投資者應依照權益公開制度進行披露。此種義務可稱為“持股信息公開義務”。根據《股票條例》,境內自然人持股數量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千分之五;否則,由上市公司在征得證監會同意后,依原買進價格或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買回。對千分之五的比例而言,顯與上市公司控制權或管理權無關,無法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在此意義上,該條例僅允許法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證券法》取消了將法人與自然人區別對待的態度,在收購主體問題上確認了股東平等原則。
  第二,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某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5%后,其持股數量每增減5%時,應當依照權益公開制度進行披露。此種義務可稱為“持股變動公開義務”。《股票條例》對上市公司收購采取相當慎重的態度,第47條規定“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報告義務。這種特別謹慎的立法態度與我國證券市場初建時期的特殊性密切關聯。學者在《證券法》起草過程中提出,公司收購屬于正常市場行為,在我國現有經濟條件下,應采取適當鼓勵而非限制態度。《證券法》已將原定 2%的增減比例調整至5%.
  (二)權益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權益公開是證券法公開原則的體現,也是維系證券市場穩定的基本手段,它對于規范上市公司收購,禁止市場操縱行為,消除證券違法交易行為,也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根據《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中的權益公開制度,主要通過投資者履行法定報告、通知和公告義務的方式加以體現。
  1.持股信息公開義務。在持股信息公開義務中,投資者在所持股票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時,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1)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2)向上市公司發出通知;(3)在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告。
  2.持股變動公開義務。投資者在所持股票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以后,每增減5%時,應依照持股信息公開義務,承擔報告、通知和公告義務。
  3.權益公開形式。為落實權益公開規則,《證券法》第80條規定,上述報告和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持股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2)所持股票的名稱、數量;(3)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投資者承擔報告、通知和公告義務,屬于程序性義務,它不意味著接受報告、通知或公告的機構有權審查收購本身的合法性,更不意味著該等機構有權禁止或限制投資者進行收購。
  三、慢走規則
  (一)慢走規則及含義
  所謂收購慢走規則,指投資者在其所持股票超過公司總股本5%后,于法定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種股票。據《證券法》第79條規定,慢走規則適用于兩種場合:
  第一,投資者在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作出報告、通知和公告,在該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種股票。該期限屬于股票買賣禁止的法定期限,投資者可以在該法定期限結束后,買賣該種股票。例如某投資者截止1999年12月7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某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該投資者應于同月10日前進行報告、通知和公告,且于該日期前不再買進或者賣出該公司股票。但自同月11日開始,該投資者可以繼續買賣該種股票。
  第二,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股票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每增減5%時,除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報告、通知和公告外,在此后二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例如,某公司發起人已持有該上市公司15%的已發行股份,若其于1999年12月7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所增持上市公司5%的股票,該發起人應于同月10日前進行報告、通知和公告;若該發起人于9日作出報告、通知和公告,則可自12日開始買進或者賣出所持股票。
  (二)關于慢走規則的評價
  慢走規則的核心,是控制大股東買賣上市股票的節奏,或使大股東買賣股票依法發生停頓。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投資者雖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仍屬大股東。《證券法》第68條甚至將持有上市公司5%已發行股份的股東稱為“知情人員”。在證券市場上,大股東增減持股數量會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適當控制其買賣股票節奏,使其股票買賣過程暫時停止,有助于防止大股東濫用特殊優勢與地位操縱證券市場,保護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股票條例》曾規定大股東持股增減2%時,要履行報告、通知和公告義務,這構成對一般收購嚴格限制。《證券法》沒有實質改變大股東的持股標準,但將該增減幅度規定為5%,顯示出立法者試圖放寬對一般收購的限制,甚至顯示出鼓勵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意義。這意味著大股東的收購成本將會降低,也意味著上市公司收購因素將對股票市場的價格波動有更大影響。
 

   輔導科目
課時數
免費試聽
學費
在線購買
130
¥600
61
¥300
     ·真題班
28
¥250
52
¥250
271
¥1400
16
¥50
5
¥50
6
¥75
熱門資料下載:
司法考試最新熱貼:
【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報考直通車
 
·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MORE>>
                       MORE>>
亚洲中国久久精品无码,国产大屁股视频免费区,一区二区三区国产亚洲综合,国产AV无码专区毛片
亚洲国产综合另人妖 | 日产日韩亚洲欧美综合在线 | 亚洲人成综合网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久久HS | 亚洲欧美综合国产精品一区 | 色婷婷六月亚洲婷婷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