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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制史總結之唐代法律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10-01-27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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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的法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成熟時期,隋唐時期在繼受前代法律的基礎上,形成了禮律相結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我國目前為止保存最為完整的法典,是中華法系的代表。
  一、唐律的修訂過程
  ★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淵在武德年間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開皇律》為依據,修訂律典,是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條,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  2貞觀律
  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貞觀年間參照隋代《開皇律》,修訂完成了《貞觀律》。《貞觀律》增設了加役流制度,縮小了連坐處死的范圍,規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礎。
  ★★★  3《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對《貞觀律》作慎重修改,頒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長孫無忌等大臣歷時1年,完成“律文”的疏議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并附之于律后,稱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現在被稱之為《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繼承了漢魏晉以來的法律成果,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極高的水平,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與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二、罪名與刑罰
  ★★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規定絞、斬兩種死刑,較前代輕緩了很多。
  2流刑。唐律規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規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還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 (二)“十惡”制度
  是指嚴重威脅專制君主統治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血緣倫理關系的犯罪。唐律“十惡”按性質劃分,可以歸為三類:
  1.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犯罪。主要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以及大不敬。
  2.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殘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 (三)六殺
  唐律區分了殺人罪的六種情形,即謀殺(預謀殺人)、故殺(臨時犯意)、斗殺(斗毆中激憤殺人)、誤殺(因為種種原因殺錯殺人對象)、戲殺(以力共戲,殺人)、過失殺(由于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而殺人)六種情況。根據殺人主觀故意、客觀行為表現等,唐律給予不同的處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備和立法技術的進步。
  ★ ★  (四)六贓
  就是指六種非法獲得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1)受財枉法:收受財物枉法。(2)受財不枉法:收受財物,即使不枉法,也要處刑。(3)受所監臨: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管轄范圍內百姓或者下屬財物。(4)強盜: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5)竊盜:隱秘手段竊取公私財物。(6)坐贓: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職權收受財物的行為。
  ★ ★ (五)保辜
  對于手足傷人和器物傷人等犯罪,唐律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對于傷害后果不是能夠立即顯現的,特別規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規定一定的觀察時期,在限定的時期內死亡的,傷人者承擔殺人的責任;在規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責任。唐律規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盡管有不科學的地方,但仍然是一個進步。
  三、法律適用原則
  ★★★ (一)區分公、私罪的原則
  ★★ (二)自首原則
  ★★★ (三)類推原則
  ★★ (四)化外人處罰原則
  ★★  四、司法制度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在中央機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執行各自的司法職能。
  (一)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刑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二)刑部
  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三)御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
  ★★★(四)“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推事”。有時地方發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則派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為“三司使”,前往審理。
  唐代還建立都堂集議制,每逢發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以示慎刑。
  (五)死刑三復奏
  唐律規定了死刑復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機關上奏皇帝核準,臨刑前復核三次。唐太宗為慎重人命,將刑前三復奏改為五復奏。即處決前一日兩復奏,處決日三復奏。
  (六)刑訊與仇嫌回避原則。
  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一類是具有特權身份的人,如應議、請、減之人;二是老幼廢疾等。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  五、唐律的特點及其影響
  (一)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發達的集中體現,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
  1.禮法合一。唐律將禮教倫理精神與國家刑罰有機地統一在一起,有力地維護了唐朝的統治。
  2.科條簡要。唐律全篇僅為12篇,502條,寬簡適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術完善。唐律在繼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具有結構嚴謹,用語概括、規范等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則和概念。
  4.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唐律在中國古代法歷史上,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承襲了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漢晉律學的成就,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響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同時,唐律不僅在中國古代法律歷史上產生了重要影響,還對亞洲周邊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的《高麗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借鑒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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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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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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