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保險 保險標的物的損失 全損【實際推定】 部分損失【共同海損(為了整個航行安全作出的特別犧牲支付的特別費用)單獨海損】 基本險別【可以單獨投保】 險別特點 平安險平安險,其承保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損或部分損失; 2.貨物落海造成的全損或部分損失; 3.自然災害造成的全損; 4.發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5.共同海損; 6.遭遇海難后引起的相關損失及費用; 7.施救費用; 8.“船舶互撞責任”條款規定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保險標的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包含一般附加險】一切險=水漬險+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除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原因【包括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玷污、滲漏、碰撞破碎、串味異味、受潮受熱、鉤損、包裝破裂、銹損】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附加險【了解】 險別種類注意事項 特別附加險1.交貨不到險;2.進口關稅險;3.艙面險;4.拒收險;5.黃曲霉素險;6.出口貨物到香港或澳門存倉火險。特別附加險已超出了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即使投保人已投保一切險,仍須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經其同意,才能把特別附加險包括在承保范圍之內。 特殊附加險戰爭險、罷工險。 ◆保險人承運人免責 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致損航行遲延交貨遲延市價跌落自然損耗固有缺陷包裝不當 ◆◆國際貿易支付 托收【賣方委托銀行向買方收款】 托收行【和賣方同國】 代收行【和買方同國】 1賣方開立匯票托收申請【托收委托書,托收指示書】à銀2行審單à3郵寄代收行à4提示付款或承兌à5買方付款或承兌à6代收行通知托收行à7貨款到達賣方 委托人-----付款人【買賣合同關系】 委托人-----托收行【委托代理關系】托收委托書 托收行----代收行【委托代理關系】業務互助協議的銀行 委托人付款人----代收行【無直接法律關系,本人和本人代理人的代理人】 托收的種類 光票【僅憑匯票】 跟單托收A付款交單【買方付款后代收行交單】B承兌交單【承兌后代收行交單】 銀行的責任①及時提示付款承兌【代收行第四步】②及時將貨款解交本人【第七步】③及時通知托收結果【代收行6步】④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托收指示書在表面上一致。【托收行2審單】 銀行免責 1真實有效2傳遞延誤丟失翻譯錯誤3不可抗力營業中斷4無義務提貨【第四步買方未付款承兌】5無義務作出拒絕證書【買方拒絕付款承兌】6托收行對代收行的行為免責 ◆◆信用證【銀行對單證的倒買倒賣】 買方申請的發起的支付方式開證行【買方】通知行、議付行【賣方同國】1約定方式2買方申請開證【開證申請書貨物名稱數量時間】3銀行開證后通知通知行4通知行通知賣方發貨5賣方核對信用證和單據6承運人處取得單據【開始流轉】6賣方將單證交給議付行7議付行審單【單證一致單單相符】向賣方付款【可以理解為銀行的先期墊付,對單據的買入行為】8議付行寄給開證行開證行也要進行審查【單證相符】償還議付行9到達賣方手中付款贖單 信用證關系 開證申請人----受益人【買賣合同關系】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委托合同,開證申請書】 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委托代理關系】業務聯系 受益人----通知行【委托代理本人代理人VS第三人的關系】 審單標準 銀行義務:1表面審單2單證相符、單單相符à【拒絕付款】 開證行的付款義務 1信用證直接規定開證行付款【議付付款的例外】2信用證規定指定銀行付款承兌指定銀行未履行義務的3指定銀行已履行義務并向開證行寄來合格單據。【常見,步驟8開證行向銀行付款】 銀行免責 1真實有效2傳遞延誤丟失翻譯錯誤3不可抗力營業中斷4不受買賣合同約束【信用證獨立】5對被指示方的行為【開證行對通知行議付行的過錯行為免責】 信用證分類 可撤銷【UCP600禁止此類】 不可撤銷 保兌 不保兌 多了一個保兌行無論開證行發生什么變化保兌行都不得單方撤銷 保兌行的付款責任獨立于開證剛的付款責任,受益人要求任何一方付款。 可轉讓信用證受益人可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信用證。 不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欺詐例外【信用證獨立原則例外】 受益人欺詐偽造虛假惡意不交交付無價值 買賣雙方欺詐銀行 止付:利害關系人開證申請人受益人 有管轄權的法院收到申請以后實體審理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下款項【承兌人、授權人、保兌行、議付行善意承兌付款或議付的除外】 法院受理條件中止支付1有管轄權2有止付情形3不支付損失無法彌補4申請人提供擔保--à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中止支付à裁定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à立即執行 UCP500VSUCP600來源:www.examda.com 1.結構上(1)對特定概念的解釋;(2)按業務環節進行了歸納。 2.刪除刪除了關于可撤銷信用證的內容,規定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 3.新增(1)明確規定交單地點應在指定銀行及開證行所在地; (2)新增“兌付”:包括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信用證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相關的行為; (3)規定了“相符的交單”:強調交單要與信用證條款、慣例條款以及國際銀行標準實務相符合。 4.修改(1)UCP600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一種買入行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 (2)UCP500規定銀行收到單據后的處理時間為“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7個工作日”, UCP600改為“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來源:www.examda.com (3)開證行確定單證不符,可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如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則可以釋放單據; (4)關于可轉讓信用證:明確規定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 貿易救濟措施 反傾銷【實質損害】 反傾銷的調查商務部涉及農業的會同農業部一起調查 是否存在傾銷損害因果關系是否有國內的支持者。 總產量支持者50%+國內總產量的25% 資料提供現有最佳信息原則 終止調查 申請人撤銷的證據不足傾銷幅度低于2%進口量可以忽略不計商務部認為不宜 措施 臨時措施【調查60天后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延長至9個月】臨時反傾銷稅和提供擔保 價格承諾【1出口經營者向商務部的承諾商務部建議承諾——>商務部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初裁前不得接受價格承諾】 最終反傾銷稅 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復審可延長征稅期限 反補貼 專項補貼政府法律特定區域出口實際獲得的補貼以本國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的補貼 措施 1臨時反補貼【不得超過4個月】 2出口國政府的承諾取消或限制出口經營者修改價格 3最終反補貼稅 保障措施 實施條件數量增加絕對和相對嚴重損害或威脅 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提高關稅不得超過200天 2最終保障措施提高關稅數量限制 非歧視實施【對產品不對來源】 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附條件延長不超過10年 貿易救濟措施只能向商務部提出 對外貿易法【直接考法條】 適用范圍:貨物技術國際服務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不適用軍用核物質邊貿單獨關稅區 外貿經營權的獲得:備案登記制,未辦理登記海關不報關驗放 貨物、技術的進出口:出口監督進出口限制和禁止配額、許可證【騙稅,走私】管理 國際服務貿易:限制和禁止【國家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加快國內特定行業需要外匯收支平衡的需要】 知識產權保護:侵犯知識產權【由對外貿易主管部門采取期內禁止措施】濫用優勢地位【由對外貿易主管部門采取消除危害】不對等【由對外貿易主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秩序:壟斷【消除危害】不正當競爭【低價銷售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商業賄賂】禁止出口 調查:事項【貿易壁壘影響競爭力規避救濟措施的行為】和手段【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 救濟同上反壟斷反補貼 WTO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1邊貿2發展中國家3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歐洲同盟北美自由貿易區】4收支平衡5反傾銷反補貼6一般例外【生命健康保護環境】安全例外【維護國家安全】7豁免例外 國民待遇的例外 政府采購補貼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 數量限制:1短缺2實施商品分類標準或法規3國內產品過剩限制進口4國際收支平衡 VIP投資措施協議 不得實施的措施 國民待遇不符1當地成分要求2貿易平衡要求【進口出口的當地產品數量價值相關水平】 取消數量限制1限制進口2限制外匯3限制銷售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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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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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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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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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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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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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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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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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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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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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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