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詳解」 1、在我國,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而不屬于任何個人所有。屬于國家所有的資源,經國家允許,可以劃出一定范圍由集體經濟組織以至于個人使用,但他們不享有對這些資源的所有權。憲法不僅強調保護自然資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資源。 2、關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應注意: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既可以屬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屬于集體所有,但礦藏、水流只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條第1款)。 3、我國的土地分別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規定的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鎮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歸農戶長期使用,但是不屬于農戶私有。第10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制度,要注意無論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是公有制。 4、對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意: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5、注意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第10條第4款所作的修改:國家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例題」(2006年試卷一第59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2條、第20條分別對憲法第10條第4款、第3款進行了修改。關于這些修改,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明確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B、確認了國家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支配權力 C、明令禁止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D、明確了國家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補償義務 [答案]AD 重點法條 6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詳解」 1、本條是關于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的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公民個人財產是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的一切財產。 2、我國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勞動收入,經營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業所得的收益;公民自有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自有的竹木、果樹、家禽和牲畜;公民自有的農具、工具;公民自有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所得的僑匯、外匯和繼承、受贈的財產;公民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從事社會服務事業所必需的生產資料、產品和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我國公民的合法財產中最主要的是勞動收入。除了勞動收入,還有一些是按照法律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收取依法出租少量房屋的租金,銀行儲蓄利息,繼承、受贈的財產等,這些也都屬于公民私人的財產。公民對其個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受國家的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凍結、查封、沒收或者侵占。 4、注意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本條內容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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