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 9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詳解」 這兩條規定了我國的行政區劃制度,其內容包括: 1、我國的行政區劃并存著三級制與四級制。 具體可理解:全國分為省級單位(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省級單位下為市級單位(此處市俗稱“地級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級單位下為縣級單位(包括縣、自治縣、市轄區、縣級市、旗等);縣級單位下為鄉級單位(包括鄉、民族鄉和鎮)。特別行政區是省一級單位。但需要注意:在上述這一行政區劃的結構中,有的上級單位并不當然包括所有類別的下級單位,如很多省和直轄市下就沒有自治州這一單位。另外,我國有三級市:直轄市、地級市和縣級市。 2、關于行政區域的決定權可以記住兩頭的:即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省級地方的設置和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省級“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置,其他的都歸國務院。 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鄉。 4、第31條是我國建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對此,讀者務必銘記于心。注意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第62條第13項),而具體體現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基本法。所以只有《憲法》第31條才是全國人大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 5、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離的部分;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特別行政區內的地方事務;特別行政區可以保留現行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系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的所有權、合法的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如遇困難,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補償。 「例題」(1999年試卷一第69題)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是我國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 A、憲法序言 B、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憲法第31條 D、中葡聯合聲明 [答案]ABD 重點法條 10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詳解」 本條規定我國對外國人保護的制度。中國對外國人的保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一般保護;二是對政治難民的保護。注意是“政治原因”要求避難,而中國政府是“可以”給予,而非“必須”,并且是應外國人的請求。 庇護是指一個國家的公民基于某種政治上的原因而受到本國政府的迫害或本國政府的通緝、追捕、捉拿,即可向另一個主權的國家提出在該國政治避難的要求。這個國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有條件地允許其入境,準予他暫時居留(1年以內)、長期居留(數年以內)或永久居留(無限期),保障其安全,拒絕引渡。重點注意庇護權的保護對象。 「例題」 下列有關中國給予外國人受庇護的權利的論述正確的有: A、中國政府只給予已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政治庇護的權利 B、中國政府可以主動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的權利 C、外國人一旦提出政治庇護的要求,中國政府必須提供 D、中國政府只能基于政治原因給予外國人庇護的權利 [答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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