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正式的法的淵源的效力原則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不同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包括憲法至上原則、法律高于法規原則、法規高于規章原則、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法規原則等。 (二)同一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主要包括:(1)全國性法律優先原則;(2)特別法優先原則;(3)后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4)實體法優先原則;(5)國際法優先原則;(6)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此外,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三)位階出現交叉時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主要包括;(1)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2)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3)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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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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