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現代化的涵義和分類 1.法的現代化的涵義 所謂法的現代化,是與社會的現代化相適應的、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 2.法的現代化的分類 依據法的現代化動力來源,可將法的現代化分為兩類: (1)內發型現代化。所謂內發型現代化,指由社會內部自發產生的力量促使法進行的現代化,這是一種自發的、緩慢的現代化過程,社會內部的矛盾和斗爭比較和緩。西方國家法的現代化大多屬于內發型的。 (2)外源型現代化,指由外部環境的影響而引發的現代化,外來因素是最初的推動力,在此過程中,社會內部的矛盾和斗爭比較尖銳。法的外源型現代化有以下特點: ①具有被動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現代化中,現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種外來壓力而進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現代化國家中,法的現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價值,而是國家圖強的一種工具,服務于國家政治、經濟的變革。 ③具有反復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現代化中,由于外來因素是最初的推動力,與固有的傳統習慣之間存在激烈斗爭,雙方互有進退,因而表現為過程的反復性。 (二)中國法的現代化 1.中國法的現代化屬于外源型。在鴉片戰爭后,面對歐洲列強的殖民壓力和國內有識之士變法圖強的要求,清政府不得已開始修律活動,中國法的現代化在制度層面上正式開始。 2.中國法的現代化進程有如下特點: (1)從被動接受到主動選擇; (2)從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 (3)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動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主要形式; (4)法律意識的建立落后于法律制度,思想領域斗爭激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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